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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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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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2-6-8 14:44 |顯示全部帖子
朋友屋企情況是兩公婆,一個仔加個菲傭, 老公大多數留在大陸廠, 個仔大左, 讀完 F5去USA升學, 只得佢一個係屋企, 所以唔想用工人, 工人做左3年, AGENT 話只可用經濟理由解僱, 請問是否正確? 她的解僱理由不允分嗎?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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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2-6-9 20:03 |顯示全部帖子
唔該晒你地的回應. 朋友的CASE 是: 因工人表現是O.K.的, 所以唔想用工人表現"NOT SATISIFY"為終止合約理由. 佢暫時幾年內唔打算再請工人,想SAVE $供仔讀書. 個姐姐係知道的. 而AGENT說如不用" NOT SATISIFY"為解僱理由, 即佢只可用"經濟"理由或"migration". 佢選擇了" 用"經濟"理由. 佢己去agent簽了. 是賠一個月, 而agent和姐姐沒有說要賠遣散費.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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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2-6-9 20:07 |顯示全部帖子
上面有JM說解僱不用理由, 解僱信不是一定要MENTION 終止合約的理由嗎?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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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2-6-10 14:53 |顯示全部帖子
回覆 SandraLo 的帖子

明白晒, 唔該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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