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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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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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1-5-18 10:28 |顯示全部帖子
屋主在屋內發現冇用的物品,拎去掉左去,屋主犯左邊條法例?
如果前夫堅持屋內有屬於佢的物品,叫佢出示證明,例如購買單據之類,如果真係拎得出證明,就再俾佢一個時限內要取回,否則全部由屋主處理。所有野都要有白字黑字,口講無憑。
日日是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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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1-5-18 12:17 |顯示全部帖子
Love111111 發表於 21-5-18 11:42
想!但無佢前度居所及公司資料

總有佢父母或者某親戚地址吧
日日是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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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1-5-18 12:30 |顯示全部帖子
Love111111 發表於 21-5-18 12:22
回覆 mother904 的帖子

唔係最後一刻,我朋友唔想攪到長輩

做好人的下場就係俾人食住上,蝦到上心口。
如果講到明,前夫都不來取回,搞到佢長輩都係佢咎由自取,既已離婚,兩人再無關係,你朋友無必要照顧人地長輩的感受。

點評

Love111111    發表於 21-5-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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