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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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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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08-12-9 14:13 |顯示全部帖子
[url=]5.1 聆訊[/url]
審裁處進行聆訊,無須跟其他大多數法庭一樣,謹守一般依循的嚴格證據規則。任何一方都不可由律師代表。不過審裁處可批准在已登記的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擔任職位的人士作為代表應訊,但該代表須得到申索人或被告人的書面授權。任何一方如欲委託代表出席聆訊,須以書面詳列理由向審裁官提出申請。
[url=]5.2 首次聆訊的情況會怎樣?[/url]
第一次過堂
法官A (不斷嘗試要你比錢和解)
首次聆訊在法庭進行,雙方必須出席。如申索人不出席,審裁處可剔除其申索。如申索書已送達被告人但被告人不出席,而申索人又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其申索,則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審裁官會在庭上解釋事件的爭論點及有關的法律,嘗試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如雙方願意探討和解的可能性,審裁官可指示調解主任協助雙方進行磋商。在調解主任面前達成的任何和解條款均須由雙方簽署,並呈交審裁官批核。審裁官批准和解條款後,便會在庭上按該等條款作出命令。
如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審裁官可將該申索押後,另訂日期進行提訊審訊。審裁官可命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內把進一步的文件證據及證人供詞呈交調查主任,並可命令雙方將已呈交的文件(包括證人供詞)送達對方。
[url=]5.3 審訊程序[/url]
提訊 (可以舉行多次提訊!!!)
法官B (一直到判決時都係由法官B處理)
審訊程序有彈性。一般會先將所有有關文件,逐一劃記作為呈堂證物,每件證物給予編號,以資識別(審裁處可能會將你所呈交的文件,按文件之性質、日期先後次序等等,重整排列)。

審訊 (又可以分好多日來審!!!)
法官B (一直到判決時都係由法官B處理)
然後審裁官會逐一聽取每個證人的口供,再聽取雙方之結案陳詞,最後作出判決。一般來說,作供的程序是申索人首先作供,然後到申索人的證人,之後到被告或被告公司代表作供,再到被告的證人。
[url=]5.4 證人作供之程序[/url]
證人作供之程序通常分3個階段進行
  • 主問(Examination-in-Chief):證人交待一切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一般的做法是由證人確認口供詞內容為真實正確。
  • 盤問(Cross-examination):證人須就著審裁官或對方的提問作答。主要的目的,是讓審裁官對證人口供詞的可信程度作出評估衡量。如你不同意證人的證供內容,你必須盤問該證人,或指出該證人不可信或矛盾的地方。
  • 覆問(Re-examination):證人在接受盤問時所作之證供,如果有需要作出補充澄清的地方,可以這樣做。
[url=]5.5 結案陳詞[/url]
當雙方所有證人作供後,審裁官會容許雙方作出總結。你可以就著審裁官已經聽取了的證供作出批評,表達你自已對經已呈堂的證據的看法,如就事實上之爭議,為何你的證供較對方可信,或就著法律觀點作出陳述等等。但審裁處在這階段中不會接納新的證據。
[url=]5.6 和解[/url]
審裁處會鼓勵並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和解必須基於雙方自願作出的決定。在審裁官宣判前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和解建議。
[url=]5.7 其後的聆訊會怎樣?[/url]
雙方均須出席其後的所有聆訊。如申索人不出席,則審裁官可剔除其申索。如申索書已送達被告人但被告人不出席,而申索人又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其申索,則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審訊時,審裁官會:
  • 聆聽雙方的案情;
  • 給予申索人和被告人向對方及對方證人發問的機會;
  • 有需要時,命令雙方提供進一步證據或傳召其他證人,及將案件押後續審;
  • 在聆訊結束時宣告判決,或另定日期宣告判決。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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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8-12-9 16:52 |顯示全部帖子
兩樣都有!

首先個官會盤問申索人, 再盤問被告.

跟住由申索人盤問被告, 之後再由被告盤問申索人.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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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8-12-9 17:04 |顯示全部帖子
過客:

你係指當日審訊時間長定係指整單官司呀?

審訊當日可以由九點幾審到一點, 兩點半再審到四點鐘(因為大人趕住收工).

整單官司可以拖延半年或以上..... (好似玩你咁, 鍾意又開多次提訊, 鍾意又開多次審訊) (又好似話比你知, 鬼叫你吾和解, 打官司係好花時間架啦!) (我曾經去信司法機構投訴審訊過程太長, 但官腔回覆提訊及審訊次數由法官大人決定) (吹咩?!)

我已經好努力咁撐..... 等單case完結再上來公告天下!

吾好屈服, 吾好退縮! 一齊打倒賤人屈錢黨!



原文章由 過客 於 08-12-9 16:13 發表


我今次係審訊, 咁係咪即係開始審理案件, 要好長時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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