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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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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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0-7-21 00:07 |顯示全部帖子
如果係事實我係唔會DELETE, 理得佢死!!

[ 本帖最後由 sumlam 於 10-7-21 00: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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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0-7-21 17:22 |顯示全部帖子
原帖由 MSChow 於 10-7-21 14:58 發表
其實件事的始末係因為之前我朋友在該網店買東西,但過了很久都未收倒件貨,於是他上網向其他人呻,同將網店的電郵回覆內容告知其他人,當其他睇過他的電郵內容後,都覺得此店的處事作風好有可疑,好懷疑有沒有將貨品寄出,掂了一大 ...


係咪話寄掛號個單呀???
如果係, 我唔覺得個個post有咩問題, 佢只不過將件事如實講出黎, 誹咩謗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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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0-7-21 19:18 |顯示全部帖子
原帖由 MSChow 於 10-7-21 19:08 發表




噢, 我知邊單喇咁~
唔洗理佢, 佢話寄掛號架麻, 理應你朋友出黎見面交收完, 份掛號都應該寄到你朋友手上架, 如果你朋友收唔到郵寄個份野, 咪証明賣家講大話囉, 你話告番佢行騙添呀!!! XDXD, 不過我都唔知行騙告唔告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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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0-7-21 19:40 |顯示全部帖子
網上揾到的, 只要係事實, 如果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原告人亦不會獲得賠償。

亦即係話, 你朋友如果講既野係事實, 條LINK根本就唔駛DELETE!!! 我唔肯定岩唔岩, 不過照字面解, 跟本告唔入, 睇下有冇識法律媽媽教下路啦!!

根據 (b) 項(有理可據) ,發布者 / 被告人需要證明,誹謗性字句或陳述的內容是真確的。有關字句的意思,必須是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而被告人所要證明的事實內容,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一般法律原則是,如某人覺得自己的品格被貶低,但其實此人根本沒有這種品格,他便不能獲得賠償。簡單來說,如果被告人所講的是真話,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原告人亦不會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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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0-7-21 23:40 |顯示全部帖子
原帖由 MSChow 於 10-7-21 23:31 發表
多謝各位嘅回覆同咁多重要資料,咁睇吓我朋友過咗限期後網店會有咩行動後再同大家滙報啦,唔該晒各位!!


同個賣家講, 如果再煩, 就加番個賣家間鋪條LINKS上個POST到添呀!!! 呵呵
其實真係叫你朋友唔洗驚, 咁多大公司比人唱, 人地都唔去告, 你估D大公司傻既咩, 而係誹謗係有錢人玩意, 真係好難先告得入!! 如果咁易告得入, 一定比人剷話香港冇言論自由架喇!!
事實既野都唔比人講, 真係好惡呀個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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