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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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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8 01:04 |顯示全部帖子

引用:Quote:joanl28+發表於+13-12-17+14:09+你有

原帖由 kidslover2010 於 13-12-17 發表
其實終審法官果然比下級法官思維清晰,更理解法律真締。

雖然大家普遍難以接受法官的判斷,但法官的判斷 ...
睇完都係唔明, 身家多啲就唔批綜援我都覺得係歧視喎, 仇富咩

點解身家多啲就唔合資格??? 難到有錢啲就唔係香港居民????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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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8 01:17 |顯示全部帖子

引用:Quote:joanl28+發表於+13-12-17+14:09+你有

原帖由 kidslover2010 於 13-12-17 發表
其實終審法官果然比下級法官思維清晰,更理解法律真締。

雖然大家普遍難以接受法官的判斷,但法官的判斷 ...
咁如果申請條件改為, 需要連續居住7年, 咁係咪冇歧視香港永久居民之香港居民??

點評

好命婆  字眼上冇就得啦!法官都係玩文字啫  發表於 13-12-19 20:59
kidslover2010  字眼上沒有歧視但實則上有  發表於 13-12-18 10:20
Zenia  建議以後拎取綜援程序需時7年  發表於 13-12-18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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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3-12-18 15:31 |顯示全部帖子
kidslover2010 發表於 13-12-18 09:18
不要搞錯,我不是說有錢啲就唔係香港居民。

只要是「香港居民」,所有基本人權必須一致,例如:投票權、 ...
都仲係有小小唔明

D官宜家話要回復之前, 居住一年就有得攞, 想請問, 居住一年, 同居住七年, 點解七年違憲, 一年唔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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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9 12:09 |顯示全部帖子
kidslover2010 發表於 13-12-17 23:52
問題是出在綜緩對居港之規定,「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及「最少七年」。

首先,何謂「成為香港居民」?(不是指香港永久居民)其定義很清晰,而持「單程證」入境的那一刻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因為發出「單程證」的目的就是給國內某些人來港定居(但當然按入境處條條仍未是永久性居民)。因此與其他持工作簽證或旅遊簽證之國內或其他國的人之身份不同。那些持工作簽證居港的人,並非「香港居民」,按入境條例,他們要居港最少七年,才能申請成為「香港居民」。

而跟據「基本法」是沒有俱分「香港居民」同「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所有香港之法例與政策也應原則上適用於所有「香港居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若有任何法例或規則將「香港居民」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享有之權利不同,就是歧視,就有可能違反「基本法」所賦予合法公民之權利,亦即違憲,因「基本法」乃香港之「憲法」。

「基本法」第一四五條賦予港府有權按香港實際經濟需要而定立不同的社會福利制道,例如申請公屋有入息限制,而非所有「香港居民」都可無條件申請,但那條件只可是「經濟條件」或年齢條件(例如要是成人)之類之條件,而不可是一些俱分是否永久居民之條件,即不論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是「香港居民」而入息低於某一限額等,就有權申請公屋。

同樣道理,申請宗緩之條件加入了居住「最少七年」之條件,那便是歧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香港居民」,那便是「違憲」。
可以答我嗎???

D官宜家話要回復之前, 居住一年就有得攞, 想請問, 居住一年, 同居住七年, 點解七年違憲, 一年唔違? 咁二, 三, 四, 五, 六年違唔違? 改為6個月又違唔違?

點解七年就係歧視? 一年唔係歧視? 諗極都唔明, 你可唔可以解答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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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9 20:23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sumlam 於 13-12-19 20:24 編輯
kidslover2010 發表於 13-12-19 18:13
其實係錯的,一年同七年是沒有分別。

我沒有看判詞之正式英文全文,不能肯定是否有人誤解法官的意思。不 ...

純粹傾下計因為見你咁熟法律, 想請教下, 係高登個邊D人話, 賓賓都除時可以申請綜援

因為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

第三十六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1.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註﹕


(1)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3)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咁呢項又有冇得打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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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0 19:38 |顯示全部帖子

引用:Quote:sumlam+發表於+13-12-19+20:23+純粹

原帖由 kidslover2010 於 13-12-20 發表
你所引用的條例正是綜援之條例,是違憲的。

至於「 賓賓都除時可以申請綜援」肯定是錯的。
1) 但係法大喎, 即係綜援條例有機違憲架喎

2) 呢個收入唔理佢住, 我只擔心佢係咪有得打, 因宜家有啲賓有辦法攪到逾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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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21 16:39 |顯示全部帖子

引用:Quote:sumlam+發表於+13-12-20+19:38+1)+但

原帖由 kidslover2010 於 13-12-21 發表
1)我已說過綜援條例的確是違憲。

2)單計收入經已不乎合入息審查(有入息及資產審查不算違憲),逾期居 ...
2) 如果外傭告僱主而廷長居留, 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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