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dslover2010 發表於 13-12-17 23:52
問題是出在綜緩對居港之規定,「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及「最少七年」。
首先,何謂「成為香港居民」?(不是指香港永久居民)其定義很清晰,而持「單程證」入境的那一刻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因為發出「單程證」的目的就是給國內某些人來港定居(但當然按入境處條條仍未是永久性居民)。因此與其他持工作簽證或旅遊簽證之國內或其他國的人之身份不同。那些持工作簽證居港的人,並非「香港居民」,按入境條例,他們要居港最少七年,才能申請成為「香港居民」。
而跟據「基本法」是沒有俱分「香港居民」同「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所有香港之法例與政策也應原則上適用於所有「香港居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若有任何法例或規則將「香港居民」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享有之權利不同,就是歧視,就有可能違反「基本法」所賦予合法公民之權利,亦即違憲,因「基本法」乃香港之「憲法」。
「基本法」第一四五條賦予港府有權按香港實際經濟需要而定立不同的社會福利制道,例如申請公屋有入息限制,而非所有「香港居民」都可無條件申請,但那條件只可是「經濟條件」或年齢條件(例如要是成人)之類之條件,而不可是一些俱分是否永久居民之條件,即不論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是「香港居民」而入息低於某一限額等,就有權申請公屋。
同樣道理,申請宗緩之條件加入了居住「最少七年」之條件,那便是歧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香港居民」,那便是「違憲」。
A. |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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