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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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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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1-4-7 10:48 |顯示全部帖子
回覆 marksix123 的帖子

當然最好有試用期啦,d工人其他條例都跟足勞工法例,何以呢點例外,我地係
香港做野都係,頭一個月1日通知,之後兩個月1星期通知,3個月後先一個月通
知,我地咪跟足囉. 起碼吾對路,頭一個月叫佢即走. 須然好似僱主著數晒,其實
僱主另請新人都要錢呀, 我想無人希望不斷換工人, 揾自己d錢同時間較飛.

我們呢度d意見,會吾會有人收集埋比d高官睇下.

點評

hkaa  其實僱主不是佔便宜的,因為僱主要付來回機票、代理費,回程一百元,還有無盡的心力及等待,所以一般僱主都不會隨便炒人的。  發表於 11-4-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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