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supremami 於 08-8-12 23:51 發表
咁俾immi個張notice of termination是否照寫原來的last day? termination可以自己process or only by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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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 fax 去 Immigration 便可,最好在最後一句註明,叫 IM send 個 confirmation of acknowledgement 俾你 for records. (哩個 confirmation 對你未來可能有用的。 By mail, 你寫好地址; By Fax, 俾你個 fax number; 聽聞 by email 都得,但我唔肯定呀!)
以我上次經驗:
如工人8月1日向你辭職,會做到31日。
你唔想再見到佢,可以叫佢今日即走;但如果佢唔係搞事,你最好俾多幾日佢,當 15號 last day。 不過,係信度要寫個原因 (最好係一個為工人好的原因) waive her notice period --- 哩個係HR Manager 教我的。 如此人工就俾到 15 號,其他按比例的大假亦是。若然你講唔到一個好理由 waive 佢 notice period, 佢有權話你「即時炒」佢的。 咁你就要按炒佢去賠償 —— 係你補返一個月代通知金。
所以,要處理得好一點。
P.S.
仲要留意幾點:
1. (a) 如你按上面媽咪提議,叫佢早D 離開,你俾錢佢 到原定的 last day of employment。 咁你當然 fax 去 Im Dept 封信就係寫佢原先果日 ( My example: is 31st Aug)。
(b) 但若如此,佢雖然離開左你屋企,但入境處的紀錄這段期間她還是你的工人,你係咪還會有法律責任呢?
(c) 由於完約日是8月31日,她可留港至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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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你要佢早走,你免金錢爭坳,俾足一個月人工佢—當佢俾了兩星期通知,另兩星期你調轉俾代通知金要佢離開。 咁ge Case, last day of the letter to IM should be 15th Aug。
(b) 在金錢上, 為工人而言她沒有蝕底;但是,由於這個情況,佢 last day 在 15th,便縮短了她約滿後留港 14天的時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