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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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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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7-18 18:01 |顯示全部帖子
應該可以再申請, 但會有一定的影響:

公屋申請須知
2.2.7 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於2006年1月1日或以後終止公屋單位租約
的前租戶及其在終止租約生效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2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
屋(因申請中轉房屋而必須遞交公屋申請表的申請人除外)。即使有關申請在終止租約日期前已獲登
記,或因申請入住中轉房屋而獲准登記,其申請亦會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2年內暫時凍結,凍結期不會
獲計算在其申請的輪候時間內(至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其申請在凍結期間亦不會獲計算輪候時間分
數)。到日後配屋時,此類申請人將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前公屋居所較佳的單位。此
外,倘申請人家庭包括曾被終止租約後遷出公屋單位的前租戶,以及其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仍未
清繳前公屋單位的租金,則必須清還過去所有欠租及有關欠款後,才可透過公屋申請獲編配單位。上
述所有的限制同樣適用於中轉房屋的前持證人及其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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