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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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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廚勳章


21#
發表於 12-1-7 11:35 |只看該作者

回覆:解封中英密件,遏「雙非」孕婦湧港

根本阿爺想班人湧哂過嚟
同化我地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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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yan    發表於 12-1-7 11:40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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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12-1-7 11:3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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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12-1-7 11:38 |只看該作者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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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12-1-7 22:39 |只看該作者
如果知道有呢份文件而又無作名文規定。完全是中央的責任。講完。
黃仁龍亦有可能知道這份文件的存在。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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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12-1-9 00:18 |只看該作者
wonderlulu 發表於 12-1-7 10:43
各位JM 不如直看全文"

遏「雙非」孕婦湧港 倡解封中英密件
我同意張達明觀點,呢份文件只係中英共識,但基本法冇寫明其父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呢一句,所以失敗!

點評

wonderlulu  有份咁野只係說明中國人愛面唔顧現實, 英國點解唔使寫都搞點?  發表於 12-1-9 00:22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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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12-1-9 04:49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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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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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12-1-9 07:2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1-9 07:27 編輯
SandyKL 發表於 12-1-9 00:18
我同意張達明觀點,呢份文件只係中英共識,但基本法冇寫明其父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呢一句,所以失敗!
...

其實澳門曾在修改基本法。修改後,「雙非」所生子女不能獲得澳門居留權。


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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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12-1-9 08:16 |只看該作者
官就係官..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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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29#
發表於 12-1-9 09:02 |只看該作者

引用:+本帖最後由+peoplepower+於+12-1-9+07:27+

原帖由 peoplepower 於 12-01-09 發表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1-9 07:27 編輯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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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12-1-9 14:05 |只看該作者
simple430 發表於 12-1-7 10:51
政苦點會唔知有份咁既文件 , 政苦點敢解封 , 放 大 6 人落香港係亞爺意思 , 香港背 "靠祖國" , 想惡都惡唔 ...

點解咩都要賴落阿爺度?當年係邊個幫班人打官司,係咩人係咁話要比居港權d內地人.記唔記得當年有個內地官員嬲到震,話你地香港想要,我一次過放曬d人落黎都得?到而家又話係阿爺要放內地人落黎?到而家仲有人話葉劉當年靠嚇呀.

點評

awah112  agree,當年係公文劣師幫班人打官司!!  發表於 12-1-9 19:18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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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12-1-9 15:27 |只看該作者
uoaccf 發表於 12-1-9 14:05
點解咩都要賴落阿爺度?當年係邊個幫班人打官司,係咩人係咁話要比居港權d內地人.記唔記得當年有個內地官員 ...

搞清楚先,條法律無跟清楚立法原意去寫是中央的問題。然後有人利用漏洞打官司是他們可能貪選票或者擁抱大中華主義是他們的問題。既然基本法有問題,為何不去修改呢?澳門亦早就有關問題修改基本法。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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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12-1-9 17:15 |只看該作者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9 15:27
搞清楚先,條法律無跟清楚立法原意去寫是中央的問題。然後有人利用漏洞打官司是他們可能貪選票或者擁抱大 ...

咁同"放 大 6 人落香港係亞爺意思"有咩關係?無論d人出於咩立場打官司,無論係唔係基本法寫得唔清楚,係有香港人想放內地人過黎,但而家賴落亞爺度喎.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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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12-1-9 17:19 |只看該作者
uoaccf 發表於 12-1-9 17:15
咁同"放 大 6 人落香港係亞爺意思"有咩關係?無論d人出於咩立場打官司,無論係唔係基本法寫得唔清楚,係有香 ...

我無興趣理放中國人來港是不是中央的意思。我只是想修正討論的方向,就是用什麼方法解決雙非問題呢?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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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12-1-9 17:51 |只看該作者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9 17:19
我無興趣理放中國人來港是不是中央的意思。我只是想修正討論的方向,就是用什麼方法解決雙非問題呢? ...

但你引用左我既評論,而我既評論係回覆""放 大 6 人落香港係亞爺意思"呢個論點既呢,所以我先澄清返.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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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12-1-9 18:50 |只看該作者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9 07:27
其實澳門曾在修改基本法。修改後,「雙非」所生子女不能獲得澳門居留權。
...
我上網睇過,澳門居留權並非修改而係修訂基本法,即係未正式在1999年12月20日回歸前,已通過修訂,
於回歸日刊憲。


可能澳門有見香港莊豐源案引起訴訟,而竟然上訴
得席,所以在回歸前速通過此修訂。


我認為特區政府唔肯呈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都
係忌憚班法棍,但社會高叫修改第24條基本法之聲
日高,應該要進行。當然,曾拜拜梗係唔郁住,留
俾下一屆去面對兩難局面。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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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12-1-9 19:06 |只看該作者
uoaccf 發表於 12-1-9 17:51
但你引用左我既評論,而我既評論係回覆""放 大 6 人落香港係亞爺意思"呢個論點既呢,所以我先澄清返. ...
很好~謝謝


子爵府

積分: 10600


37#
發表於 12-1-9 19:09 |只看該作者
SandyKL 發表於 12-1-9 18:50
我上網睇過,澳門居留權並非修改而係修訂基本法,即係未正式在1999年12月20日回歸前,已通過修訂,
於回歸 ...
其實要修訂真係有好多程序,除了第二十四條,我極希望能修訂釋法和修法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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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12-1-10 01:17 |只看該作者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9 19:09
其實要修訂真係有好多程序,除了第二十四條,我極希望能修訂釋法和修法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



夠哂民主,以居留權如果係立法會提出修改,又能否得到2/3同意呢?當年係


泛民班激進派將莊豐源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相信有可以等今年立法會選舉,


睇吓咩人留係或進入立法會先可以有得玩咯。




差d唔記得問,你諗住點修訂?




呢條明顯係向立法會開綠燈。



子爵府

積分: 10600


39#
發表於 12-1-10 07: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1-10 23:09 編輯
SandyKL 發表於 12-1-10 01:17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 ...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合法居住,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的解釋提請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常任大法官以大比數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簽署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會議後決定駁回修改議案,有關會議紀錄及原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分別保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需解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重選。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除了修改基本法,入境處應收回審批內地移民的權力。由香港在內地設辦事處進行審批和考核,人數由香港決定。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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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12-1-10 13:4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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