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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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發表於 12-5-20 20:4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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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0 20:4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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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0 20:5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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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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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0 21:05 |只看該作者
foam2 發表於 12-5-20 20:50
so true
近年中央不斷干預香港內政事務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去 ...
以前未見過曾蔭權成日入中聯辦,但梁振英未上任,都起碼去左兩次~
同埋黃英琦同許曉暉之爭,我希望梁振英真係撐黃英琦 咁樣可以樹立開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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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share  佢去中聯辦做野, 又唔係去club, 有咩問題  發表於 12-5-20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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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0 21: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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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發表於 12-5-20 21:52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Shareshare 發表於 12-5-20 19:16 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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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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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發表於 12-5-20 22:09 |只看該作者
thinkpanda 發表於 12-5-20 21:52
九七前只需係遊行前七日「通知」警方。而家要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先得
唔係,九七前係向警務處長發出7日前申請,不申請就可告對方
冇申請遊行示威,而九七後只係通知警方,如冇做就只係告
對方冇通知啫,通知與申請邊樣較嚴重,我諗以你智慧應該明
解到。你摷吓條公安條例睇吓,呢方面自由度係大咗架。


仲有就係九七前根本少人去政府總部抗議,根本唔需要出動鐵
馬,但依家人多咗,所以先會出動鐵馬啫。既然遊行示威開放
咗,有呢個現象係正常。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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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發表於 12-5-20 22:12 |只看該作者
qaz2012 發表於 12-5-20 21:52
97前示威的確不用申請,但如果示威是針對港英政府,那根本就無人夠膽去,警察部及政治部吾打死你就算你好彩 ...
要申請架,97前對遊行示威控制得好嚴。97後反而遊行示威,據基本法而得以擴大。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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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發表於 12-5-20 22:20 |只看該作者
所 以我成日話 熊貓大俠 佢 歪理滿咀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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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發表於 12-5-20 22:2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ndyKL 於 12-5-20 22:25 編輯

公安條例 (香港)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安條例》是《香港法例》的第245章,透過管制集會、遊行示威等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以便政府達致維持公共秩序的目的。


1967年香港發生「六七暴動」,香港政府為了平息左派暴亂,制訂《公安條例》,規定3人以上的集會須先向警方申請,因應當時社會狀況,規管十分嚴厲。政府在1971年收緊條例,收窄合法公眾集會地點至:維園香港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園黃大仙公園共五處。及至1980年,條例放寬至30人以上集會及20人以上遊行方需領牌,1987年再度放寬。1995年,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予以廢除,包括把30人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的發牌制度改為通知制度,組織者須於活動前7天知會警方。


中國方面認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因此中方操控的香港臨時立法會1997年把一些已廢除的與《公約》牴觸條文重新制訂,包括把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在2005年的世貿會議期間,香港警務處引用《公安條例》拘捕近千名在港示威的韓國農民,但事後卻無一能夠成功入罪。同年7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警務處處長限制遊行及有關的刑事懲處的權力違反基本法。其中賦予警務處處長「公共秩序」為理由,就已知會將舉行的遊行提出反對及附加條件,這太含糊並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修正番先前我所講嘅,係1995年已放寬,為何放寬?當然有政治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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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來遲  明白. 其實英政府時係唔俾太多政治知識我哋.  發表於 12-5-24 18:42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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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發表於 12-5-20 22:39 |只看該作者
【義筆容辭】死灰復燃的《公安條例》 作者: 孔令瑜 刊登日期: 2012.03.16 標籤連結: 社會

二OOO年律政司曾引用《公安條例》,嘗試檢控幾名聲援居港權人士的大 學生,引發社會對有關條例的關注。當時廿三條的爭議仍未出現,但民間 社會普遍已經認為,《公安條例》是限制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自由的惡 法,應該立即廢除。

一民間組織在上月召開記者會,指出在二O一一年,律政司又再次引用《公 安條例》控告遊行人士,這次參與遊行、集會、請願有接近四百人,其中 四十八人被檢控。這是繼幾年前,民間社會反擊警方多次以襲警罪檢控請 願人士後,警方另一打擊公民社會發展的「惡行」。或許有人認為,目前 遊行集會的情況漸趨激烈,警方有必要透過加強檢控,才可起恐嚇作用。

然而事實是,近年愈來愈多市民由於申訴無門,只有透過集會、遊行、請 願等方式表達不滿;但往往遭到警方的阻撓和壓制。明顯手法如將示威區 設於老遠地方,讓當權者無法聽到聲音;去年李克強總理訪港時,警方甚 至用武力將示威者抬走;去年八月份有團體舉辦遊行,反對外傭居港權, 一批年青人前往遊行現場抗議時,卻全數被警方拘捕;而最近又再以《公 安條例》檢控五名示威者。

雖然《公安條例》在世界很多地方亦存在,但多數目的主要是維持公眾秩 序和安全,而香港《公安條例》的成立原因主要是一九六七年的暴動,條 例本身相當苛刻;但現時的社會背景和需要不同,《公安條例》已被利用 成為打壓表達自由的方式。

一九九二年當《人權法》在香港通過,法律規定要修改任何與其牴觸的法 例;因此在一九九五年,港府將申請遊行集會的限制修改,遊行組織者通 知警方後,無須進行任何申請手續或得到警方批准,便可按通知書上的內 容進行示威、遊行或集會。一九九七年回歸後,臨立會對《公安條例》再 進行修改,當時的人大代表卻認為《公安條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而必須要推翻。臨立會重新訂立一套新的條例規定,公眾集會遊行要在事 前七天有文書上的通知,警務處處長亦有權發出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如 在沒有向警方申請的情況下進行集會遊行即屬非法,無論是組織者或參與 者,最高刑罰是五年監禁,此即是現行的《公安條例》。

二OOO年十一月,警方於回歸後首度引用《公安條例》控告三名請願人士 於同年二月未經批准舉行集會,三名被告其後雖被裁定罪成,但當時主審 總裁判官李瀚良判案時直指案件屬「政治性質」,質疑是否適合由法庭裁 決。總裁判官亦指自己「上了人權法寶貴的一課」。

近年民間社會發展活潑,市民亦愈來愈醒覺自己應有的權利,當他們對當 權者的安排有不滿時,即使沒有政黨和團體的協助,亦會自己組織起來, 進行抗爭。可恨的是特區政府不單沒有作出積極的回應和協助,反而以過 時的《公安條例》打壓公民社會,企圖製造「假和諧」,結果只能事與願 違。因為,打壓愈大時,反抗力只會愈大、怨氣只會愈多,而不會自動消 失。

「權力,如果只建立於威脅之上,或祇以懲罰作恐嚇,以賞報為誘餌,則 絕對不能有效地推動公共利益;即偶爾做到,亦絕對不合乎秉有自主、具 有理智的人的尊嚴。」《和平於世》(48)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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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發表於 12-5-20 22: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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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發表於 12-5-20 23:01 |只看該作者

彭督於1996年的一席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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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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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發表於 12-5-20 23:24 |只看該作者
彭彭~~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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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發表於 12-5-20 23:2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ndyKL 於 12-5-20 23:31 編輯
公眾集會遊行要在事 前七天有文書上的通知,警務處處長亦有權發出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如 在沒有向警方申請的情況下進行集會遊行即屬非法,


http://www.inmediahk.net/%E6%80%8E%E6%A8%A3%E9%81%8A%E8%A1%8C%E6%89%8D%E7%8A%AF%E6%B3%95%EF%BC%9F-%E9%A6%99%E6%B8%AF%E7%9A%84%E9%81%8A%E8%A1%8C%E6%B3%95%E5%BE%8B

1. 偽通知制
在香港要舉行集會要七日事先通知警方,而名義上遊行也行通知制,但事實上還要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變相就是牌照制(即要警方批准才能遊行)。而且公安條例第17A條寫明,不事先通知就是犯法(非法集會Unauthorized assembly),更可以用六七暴動時代遺留下來的嚴重級數判刑(最高五年) ,但現實上自97後唯一一次非法集會判刑(05年的長毛案) 的刑罰是罰款HK$500。


05年的長毛案上訴到終審法院,對通知制作出憲法挑戰,但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中的通知制及給予警方限制遊行的權力為合憲,所以在可見的將來,不作通知而舉行遊行是犯法的,但刑罰很不可能會高到要入獄,而且警方在顧慮到以這種過時和荒謬的法例去控告完全和平的遊行示威人士,必然會引起社會強烈反彈的情況下,除非沒有其他罪名可選,否則很不可能會用非法集會控告。


2.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公安條例第18條寫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而最高刑罰和非法集會一樣。


第18條的重點是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 ,這詞彙因定義含糊,已經被香港法律學者從80年代罵足30年了,因為何謂破壞社會安寧是非常難定義的。而在英國,「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80年代已經出現,至90年代已經經常使用,就是” There is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ever harm is actually done or is likely to be done to a person or in his presence to his property, or a person is in fear of being so harmed through an assault, an affray, a riot, unlawful assembly or other disturbance” 。而09年陳巧文的司法覆核案就清楚地使用了這定義,以後香港的判案多半都用使用這定義的了。


這定義的意思就是說「破壞社會安寧」必須有:
(a) 對人或對財物的實際傷害或破壞,或有可能造成傷害或破壞,或
(b) 令其他人恐懼會被傷害(對一個正常的人來說)

也就是說,如果符合不了以上定義的話,非法集結(及其他很多公安條例中有「破壞社會安寧」字眼的罪名) 都是告不入的。
最近一宗遊行有關的非法集結罪是2010年的區國權案(長毛及其他約六人衝擊孫明揚住宅) ,涉及了衝擊警方防線,也只是判了守行為18個月,可見除非涉及蓄意的暴力或威脅(例如黑幫曬馬),否則以這罪名判監的機會非常低。



3. 這就是警權!
公安條例第17A條寫了很多罪名,主要列明警察有權更改甚至終止任何遊行(無論有沒有通知) ,如果不按警方指令,就是犯法。


這種限制是頗不合理的,但首先,由於05年的長毛案中,法庭要求警方在作出限制時要確保這些限制是必須(necessary) 及合比例的(proportionate) ,為免被人司法覆核,警方也不敢太亂來;第二,會公民抗命的人,早就從通知制的階段抗命了,根本不會去到遊行中警方作出限制時才抗命,因此,第17A條在97年後幾乎沒有使用。




4. 擾亂秩序

公安條例第17B條:「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


「擾亂秩序行為」的定義也是非常含糊,但很少用在遊行示威上,多數都是用作告拍人裙底一類的行為的,但近日社民連幾個青年卻有可能會面對這罪名,由於沒有往跡可尋,很難估計判刑,但估計也會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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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發表於 12-5-20 23:3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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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5-20 23:4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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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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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發表於 12-5-20 23:4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好多人都話警權過大,但有冇咁考慮過,法律係維持秩序方面,係需要有一定性阻嚇作用。


當警方無法行使權力,甚至面對黑勢力,變成無牙老虎,如何能
保障到市民安全、社會秩序?目前現行嘅法律,已對警方行使權
力方面有足夠規範,情況甚至比97年前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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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wing0720    發表於 12-5-21 20:32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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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發表於 12-5-20 23:59 |只看該作者
foxwolf 發表於 12-5-20 23:45
換過角度睇,有選擇俾香港人咪搞到現在咁囉!

現在香港咁亂,咪因為有得揀囉。 以前香港咁安定係咪真 ...
我所指揀,係從中英管治方面之自主權出發。

不過你設立呢條問題都幾有趣,值得深思。英國人思想上一直
控制港人,以華制華,係佢地嘅管治中心思想,即係在華人中
以教育去培植一班精英出嚟,再飽以高薪厚職,呢班人自會效
忠英廷,聽命於英廷而去管理華人。


但呢班人慣於聽令於英國人,根本唔曉得治理之道,聽令就係
呢班人嘅擅長,例如林瑞麟呢種成功嘅AO,忠心之僕人。所以
97後,要港人治港,要出色如英國人,又真係有相當難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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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han    發表於 12-5-21 00:38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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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發表於 12-5-21 01:28 |只看該作者
97前有咁差咩? 我覺得好好喎, 機會又多, 果時d人都係咁鬧肥彭啦, 但佢處理得好好, 游刃有餘.

果時做野又冇乜壓力, 唔夠錢洗大把散工你做, 人工又高. 同d朋友傾偈成日都講: "一份搵唔夠咪做兩份囉" "東家唔打咪打西家囉". 宜家已經成為絕響.

果時ot全世界都係雙工, 唔知幾時開始ot已經係no paid

以前租樓住, 你係好租客, 期期準時交租, 業主通常都係咁倚加小小就算, 新例通過之後, 未完約已經一個月通知趕你走.

以前做學生, 一張車船優惠證, 差唔多搭乜都半價,宜家

我好懷疑嗰d人97前係咪真係響香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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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來遲  不過講真, 以前好多租霸. 苦了業主. 尖冇2頭利.  發表於 12-5-24 18:45
WChan  你講緊香港經濟起飛年代梗係好啦, 依家英國自己都唔掂  發表於 12-5-21 15:10
qaz2012  美元跌,石油漲,中國經濟起飛,工資成本上升,世界性通漲,全球人都生活變差  發表於 12-5-21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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