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101 發表於 18-1-7 22:25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realtime/article/20180107/57678675
無出手阻止坐10年, 加埋虐打, 坐返幾廿年喇
【on.cc東網專訊】兩名兒童身上布滿新舊傷痕,且營養不良,懷疑長時間得不到適當的照顧,兩童的生父及繼母已被捕,同住的外婆則被帶署調查。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同住外婆是否需負刑事責任,要視乎外婆在事件中的角色,若外婆一直知情,但對事件不聞不問,屬於忽略照顧,或有可能被控;相反,若外婆目睹事件,已「出聲」企圖阻止事件發生,不論是否能制止,已完成其責任,在此事上不需負刑責。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