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k, 發表於: 週三, 九月 05, 2018, 16:08 [size=0.82em](1516天前)
請問一下培訓後一年內辭職, 僱主追討培訓費用, 可是培訓是公司要求並強制參與, 而且離職後7天, 公司以追討培訓費用為理由, 拖久薪金, 現在仍未有出糧,請問應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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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三, 九月 26, 2018, 16:22 [size=0.82em](1495天前)
[size=0.9em][size=0.9em]@ kk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培訓費用的相關條文,培訓費用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一般而言,培訓後一年內辭職,僱員需賠償培訓費用是合約限制性或懲罰性條款,是現時很多公司會在合約中訂明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
當然,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如公司已支付培訓課程的學費。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如培訓只屬上司向下屬講解工作注意事項,公司並不需要額外支付任何費用。
至於工資,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包括工資。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建議 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如有需要才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討欠薪。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