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款 及 細 則 ︰ | |
(1) | 是 次 推 廣 並 不 適 用 於 恒 生 美 元 Visa 金 卡 、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 日 航 卡 、 e-shopping 萬 事 達 卡 及 專 享 卡 。 |
(2) | 參 與 是 次 推 廣 之 合 資 格 交 易 必 須 以 恒 生 信 用 卡 零 售 簽 賬 或 透 支 現 金 滿 HKD500 或 以 上 , 並 須 於 2009 年 6 月 26 日 至 2009 年 9 月 3 日 期 間 ( 「 推 廣 期 」 ) 完 成 交 易 及 須 於 2009 年 9 月 10 日 或 之 前 透 過 登 記 熱 線 2998 6000 成 功 登 記 , 而 有 關 交 易 同 時 須 於 2009 年 9 月 18 日 或 之 前 已 誌 賬 於 有 關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
(3) | 客 戶 憑 每 項 合 資 格 之 交 易 只 可 登 記 1 次 , 並 可 參 與 「 $5 / $15 / $50 Cash Dollars 」 、 「 $20,000 Cash Dollars 」之 抽 獎 各 1 次 。 於 推 廣 期 內 每 7 日 設 $20,000 Cash Dollars 得 獎 名 額 1 個 。 |
(4) | 於 推 廣 期 內 , 每 張 信 用 卡 登 記 參 加 抽 獎 次 數 無 上 限 。 完 成 電 話 登 記 後 , 客 戶 將 獲 1 個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及 即 時 獲 知 所 有 抽 獎 結 果 。 所 有 抽 獎 結 果 將 由 電 腦 隨 機 抽 出 。 |
(5) | 每 項 合 資 格 之 交 易 只 可 登 記 抽 獎 1 次 及 獲 享 1 次 獎 賞 。 如 以 同 一項 合 資 格 之 交 易 登 記 抽 獎 超 過 1次 , 將 以 最 先 被 接 納 之 登 記 為 準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所 有 登 記 或 抽 獎 結 果 恕 不 能 更 改 或 取 消 , 所 獲 得 之 Cash Dollars 亦 將 不 得 轉 讓 或 兌 換 現 金 。 |
(6) | 若 於 同 一 日 , 同 一 商 戶 ( 以 簽 賬 存 根 上 的 商 戶 名 稱 為 準 ) , 有 多 於 1 項 滿 HKD500 或 以 上 之 交 易 , 客 戶 只 可 以 其 中 1 項 交 易 參 加 是 次 推 廣 。 |
(7) | 一 切 海 外 交 易 、 網 上 交 易 ( 包 括 繳 費 、 交 稅 及 購 物 ) 、 分 期 付 款 、 結 餘 轉 戶 、 分 拆 簽 賬 、 「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 款 項 、 自 動 轉 賬 、 信 用 卡 年 費 、 各 類 該 等 手 續 費 、 財 務 費 用 , 及 所 有 沒 有 簽 賬 存 根 、 被 發 現 為 虛 假 及 最 後 被 取 消 / 退 回 之 交 易, 皆 為 不 合 資 格 之 交 易 及 不 適 用 於 是 次 推 廣 。 |
(8) | 所 有 客 戶 所 獲 得 之 Cash Dollars 必 須 經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恒 生 」 ) 核 對 其 有 關 之 交 易 紀 錄, 方 可 作 實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將 以 恒 生 之 紀 錄 為 準 。 |
(9) | 同 1 位 客 戶 之 多 張 信 用 卡 / 信 用 卡 主 卡 及 其 附 屬 卡 所 獲 得 之 Cash Dollars 將 會 合 併 計 算 。 每 位 客 戶 最 多 可 獲 得 之 額 外 Cash Dollars 上 限 為 $21,000 Cash Dollars (包 括 「 $20,000 Cash Dollars 」 1 次 。) |
(10) | 客 戶 所 獲 得 之 額 外 Cash Dollars 獎 賞 將 於 2009 年 10 月 份 內 存 入 合 資 格 客 戶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並 獲 專 函 通 知 有 關 詳 情 。 該 戶 口 於 有 關 Cash Dollars 送 出 時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
(11) | 客 戶 必 須 保 留 每 項 已 誌 賬 之 交 易 存 根 正 本, 恒 生 保 留 要 求 客 戶 出 示 簽 賬 存 根 正 本 以 作 核 實 之 權 利 , 已 遞 交 給 恒 生 的 簽 賬 存 根 將 不 獲 發 還 。 |
(12) |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適 用 於 閣 下 之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條 款 及 細 則/消 費 卡 Cash Dollars 獎 賞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詳 情 請 致 電 24 小 時 恒 生 信 用 卡 推 廣 熱 線 2998 6868。 |
(13) | 恒 生 保 留 隨 時 暫 停 、 更 改 或 終 止 上 述 優 惠 及 不 時 修 改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恒 生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
(14)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英 文 文 本 如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