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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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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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9-11 01:45 |只看該作者
內地婦將子女遺留本港判緩刑
(星島)9月10日 星期三 22:29

與港人丈夫結婚的卅五歲內地婦人,應丈夫要求帶同十一和十二歲的子女來港,因丈夫已搬遷,向祖母求助不果後,將子女遺留於[url=]屯門
[/url]警署報案室,獨自回內地做手術,婦人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虐兒罪。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將子女留港長達二十天,妄顧他們的感受和會否受傷,但考慮女被告在無知和無助下犯案,判她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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