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判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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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沙田站衝突月餅盒擲警 官指交通設施犯案屬加刑因素囚45月
女經理涉嫌在前年9月於港鐵沙田站警民衝突中用月餅盒擲警,她與另外兩男早前被裁定暴動、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成立,案件今(2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動和襲警罪成的女經理被判監3年9個月,另一暴動罪判成的被告亦判囚3年8個月,拒捕和管有鐳射筆的被告則監禁1年。法官郭啟安形容示威者瘋狂衝擊該控制室,而案發在重要交通設施為加刑因素,不能容忍針對警員的暴力行為,被告須負上刑責。
3名被告:劉婉玲(47歲,女製衣營運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和李俊霖(28歲,電腦技術員)。劉和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參與暴動,劉另被指襲擊督察劉俊豪。李則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劉俊豪,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鐳射筆。
當時有示威者瘋狂衝擊控制室郭官判刑稱本案是2019年多宗暴動案之一,法庭不容許公眾秩序受破壞。警員拉一名示威者進入控制室時,有激進示威者向警員擲物,他們瘋狂衝擊控制室,有人使用滅火器致現場煙霧彌漫,情況一片混亂。他認為以被告個別行為定下刑罰並不實際和不合適,要整體評估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和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等。警員當時戴頭盔和手持圓盾,故沒有嚴重受傷,但法庭不會容忍針對警方的暴力,他們不會得到社會同情。
發生在重要交通設施加刑2月郭官續指,要對工作多年和供養家人的被告判刑,法庭感到無奈和難過,但他們是成年人,須承擔後果,案件司法程序約達兩年不能構成求情理由。即使暴動時間短約10分鐘,案件發生在重要交通設施,就暴動罪加刑2個月。
指李是始作俑者暴動罪成的謝嘉綸判監3年8個月,而暴動罪和襲警罪成的劉婉玲判監3年9個月。郭官指李俊霖是始作俑者,他逃走導致警員要使用武力制服及令示威者起鬨和失控,他一度咬警員戴上手套的手臂,沒加控他襲警罪是對他寬鬆,他難辭其咎,案情亦嚴重,就拒捕罪和管有鐳射筆罪分別判處他監禁3個月及9個月,分期執行,即判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