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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1-24 16:46 |只看該作者
僱主阻有薪產假 員工控歧視 新舊合約間故意製造真空期
-A+A明報 – 11小時前寄給朋友0列印【明報專訊】一名人力顧問公司的合約項目主任兩年前與僱主續約,簽署好續期合約的同日,向僱主表示因懷孕將需要申領產假,詎料僱主在翌日隨即廢除剛簽定的僱傭合約,要求該懷孕女員工簽署另一份新合約,令新舊合約之間中斷了一天,並以非連續僱用為由,令她最終無法獲得有薪產假。女事主在平等機會委員會協助下,昨日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索償11萬元。

原訴人劉凱敏(譯音),3年前以合約形式受僱於人力顧問公司E-Master,借調到教育局任職項目主任,為期一年。事主合約將於2010年11月23日到期,事主與僱主於10月25日簽訂新合約,簽約後同日通知僱主已懷孕,日後需申領產假。

表明懷孕 僱主翌日要求簽新合約

女事主新訂的合約生效日期是11月24日,剛好緊接舊合約的結束日。在簽約後翌日,僱主單方面廢除新合約,並提出修訂版,把合約生效日期押後一天至25日,令新舊合約之間中斷一天。

女事主在12月正式申領產假,僱主指她放假期間將不獲支薪。事主認為僱主存心製造合約真空期,以剋扣產假薪金,於是在2011年2月辭職,並尋求平機會協助,昨於區域法院入稟追討賠償。

平機會助入稟追討11萬賠償

根據入稟狀,女事主去年2月初產子,她向僱主追討11萬元賠償,包括1至3月期間原為有薪酬產假的薪金20845.4元、7萬元精神損失及2萬元懲罰賠償。平機會認為,案件反映有僱主為逃避提供有薪產假,故意中斷懷孕員工的僱傭合約連續性,期望法庭裁定這是否涉及懷孕歧視。

議員倡加強監管 嚴懲無良僱主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即所謂的「4.18」,在法例上即被視為「連續性合約」,女性僱員可享有產假;如該女僱員服務超過40星期,產假期間更可獲支薪。人力資源顧問周綺萍認為,案中僱主擅自把員工合約生效期押後一天,以剋扣產假薪金,做法實屬不智。她表示,僱主不應心存僥倖,作出違反勞工法例的行為以節省開支。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一名女性懷孕而給予她比其他人差的待遇,即屬歧視。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表示,勞工處有必要加強監管僱主履行僱傭條例,嚴懲無良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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