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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發表於 12-1-31 20:3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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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31 20:3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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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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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發表於 12-1-31 20:53 |只看該作者

回覆:[雙非孕婦]香港人修法 VS 大陸人釋法

睇完范太講野,突發其想,搵個阿婆伸請法援,推翻之前雙飛既身分證得唔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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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31 20:5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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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31 21:0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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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31 21:1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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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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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發表於 12-1-31 21:12 |只看該作者
好簡單,法律有漏洞就要徹底修改,而唔係強行解釋個漏洞,個漏洞無論點解釋都仍然存在,所以修法可以堵塞漏洞,正如之前立法會五區補選咁,既然有補選漏洞就要堵塞而唔係強行解釋,你有冇見過有人要求釋法堵塞辭職後即刻去補選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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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發表於 12-1-31 21:1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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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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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發表於 12-1-31 21:26 |只看該作者
一入黎睇就知道係打手黎。
反對釋法班議員亦都係經常支持內地人取居港權班人。
神又係佢地鬼又係佢地:;pppp:

點評

peoplepower  me too~  發表於 12-2-2 22:04
heroes5  唔支持班議員, 但我支持修改法例!  發表於 12-1-3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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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發表於 12-2-1 07:5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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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2-1 14:5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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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2-2 12:3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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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2-2 18:4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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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發表於 12-2-2 19: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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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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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發表於 12-2-2 22:09 |只看該作者
係fb有人出左篇新文,review晒兩單案同過程~

「雙非」

1. 前言

相信大家都留意到香港近期的不和諧現象,到處充斥著港人對內地人的仇恨,如此同時,在內地也冒起反港人的情緒,兩地大戰好像一觸即發,究竟,兩地爭辯的源頭是怎麼?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雙非」孩童問題,部份內地人的不文明行為等等,都可能是源頭。內地孕婦問題,已不是近年才發生,前日有報導訪問一位內地孕婦的丈夫,他說他們來港產子也幫助香港收益,但他怎也想不到,過多孕婦進入香港醫療體系會令到資源嚴重不足,最明顯的就是床位缺乏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港人引以為傲的醫療質素。「雙非」孩童來港接受免費教育,有家長在訪問中表示,他們每日來回兩地也不好過,可是,這一方面做成北區的學校學位不足,有學生被迫要跨區上學;另一方面,他們的父母沒有對香港有任何付出,就可能享用香港資源,變相令港人對內地「雙非」孩童供書教學。另外,部份自由行旅客在各旅遊景點做出不文明行為,例如隨地便溺,亂拋垃圾及吐痰等等,對香港這個國際都市形象受損。

以上的都是港人經常提出控訴的原因,做成這些問題是誰的錯?筆者嘗試在以下時間尋找誰要對此事負責。在此之前,我們先要了解一下香港基本法。

2. 香港基本法與香港法制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享有高度自治權 (High Degree of Autonomy)。在「一國,兩制」 (One Country, Two System) 的原則下,根據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在回歸前有效的法律在回歸後仍然有效,當中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非與基本法有所抵觸。

香港基本法是基本法律 (Basic Laws) 的一種,而基本法律就是指所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 Congress) 制定的法律,例子有刑法,行政法等等,除憲法外,基本法律是國內最重要的法律,亦即是說,香港基本法是一種在香港有效的中國法律。

由於香港在回歸前一直被英國統治,其法律也是源自英國本土,三權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 這個重要的概念就是在殖民時代帶入香港。在這個概念下,權力應該被平均分配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他們應各自獨立處理工作,但現實下,我們只要求權力制衡 (check and balance)。例如訴訟人可以對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在法庭進行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法庭有權宣佈政府或有關公共機構的行為或決定無效。

由於人大常委會是中國內地的最高政治權力機構,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佈無效也有不確定的答覆:在吳嘉玲案 (Ng Ka Ling [1999])中,終審法庭認為擁有居留權 (Right of Abode) 的人士不應有任何逗留限制,所以認為基本法第22(4) 所賦予的控制權與第24(2)(1) & (2)有明顯抵觸,所以裁定第22(4)並不是加添限制給擁有居留權的人士身上。根據第158(1),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他們期後頒布對第22(4)和第24(2)(3)的解釋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s 22(4) and 24(2)(3) of the Basic Law),他們否定终審法庭的論點,認為立法者原意沒有否定有關限制,並強調,香港法庭沒有權力審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與做法。當時的首席法官李國能在Ng Ka Ling (No.2) [1999]上回應指,他認同法庭是沒有權力審視,但只在人大常委會是按基本法辦事的情況下。這明確顯示了兩地不同法制觀點上的衝突。在中國大陸,一直是以行政主導,法院審理案件也不能完全忽略政治因素;香港實施三權分立,沒有一方明顯地擁有較大權力。李國能一方面要守住三權分立的底線,另一方面要遵守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他差點精神分裂。但現在,較安全的想法是認同人大常委會是中國內地的最高政治權力機構的身份,畢竟「一國,兩制」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概念,衝突在所難免。

3. 基本法第24條下的居留權

如果說吳嘉玲案是香港法制的污點,那莊豐源案 (Chong Fung Yuen [2001]) 就是香港民生的大災難。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第24(1)條,只要中國公民在港出世,就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這不同吳嘉玲案中所渉及的第24(2)(3)條可以被第22(4)條有所限制,在這裡,只要父或母是中國公民,在港出世就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用單程證,不用向內地申請,更加不用向本港政府申請。在莊豐源案中,父母均是內地人,在一次來港探情就生下一個小孩,就第24(1)條而言,由於條文清晰,並沒有要求父母是否有居港權,這小孩亳無疑問地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再看吳嘉玲案,政府根據入境(修訂)(第二號)條例的附表1 (Schedule 1, Immigration (Amendment)(No.2) Ordinance),反對上訴人有居港權。附表1要求,要依靠第24(2)(3)條取得居港權的人士,在出世時父母其中一方必須擁有居港權。人大常委會對第22(4)條和第24(2)(3)條的解釋,指第22(4)條要求的限制有效。法官在莊豐源案中表示,有關解釋只適用第24(2)(3)上,但在此案中,法庭要處理的是第24(1)條,所以沒有考慮有關人大解釋。判決後,肯定地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數目急劇上升,導致今時今日的景象。

4. 究竟「雙非」問題是誰之過?

在普通法地區,法庭是解釋法律條文的地方,法庭會利用不同邏輯的推敲方法解釋法律,但一般都是運用條文的字面意思,即運用語意定律 (Literal rule),因為,一般而言,在普通法地區,法律條文都是十分詳細,很少會有含糊不清的情況。當法庭要處理含糊不清的條文時,他們會利用其他方法或定律,例如黃金定律 (Golden rule) 和寬免意圖定律 (Mischief rule),但因為當利用這些方法時,法庭可能偏離立法原意,做成司法機構定立新法律的現象,嚴重違背三權分立的原則,所以法庭傾向運用語意定律。

正如上文提及過,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歸人大常委會,廉希聖教授認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能夠進一步闡明範圍,定立補充的條文,令劃界更加清楚,內容更加明確和應用更加順暢。在吳嘉玲案,人大常委會頒發他們對第22(4)和24(2)(3)的解釋,這次解釋是根據第158(1)的權力,是在中國內地認為理所當然的情況:立法者解釋他們制定的法律,香港法庭是有責任去根據這次解釋而判決以後同類型案件。劉港榕案 (Lau Kong Yung [1999] ) 就是根據這解釋而作出判決的。

由於人大常委的解釋沒有明顯表明適用範圍,這與廉希聖教授的想法不相符。終審庭在莊豐源案沒有考慮有關解釋是普通法體系常用區別案件 (distinguishing)的手法,筆者大膽認為,問題不在法庭。原因是人大常委會有先前例子,會在沒有任何提請釋法的情況下,頒發有約束力的解釋,為何這次不行?是因為他們認為法庭對第24(1)的解釋正確?如此說來,問題是在中央政府,他們看似有目的地批准「雙非」孩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就算他們事後否認,也不能否認他們對政治民生沒有詳細考慮,或敏感性不足。

盡管上文說明人大常委會釋法的重要性,但筆者不支持釋法。在憲法裡,我們有一個課題,叫立憲主義 (Constitutionalism),要做到這個主義,法律上必須要確實 (certainty),即我們要了解我們的法律,要有法可依,但在中國或其他民法國家,他們的法律不會很詳細,所以當法庭要解釋法律時,就字面上,他們未必可以做到與立法原意一致,怎至他們的解釋與條文上文字的意思完全不同,往往全在不確定的因素。

事實上,除了釋法,還可以利用修改基本法或利用行政手法去處利「雙非」問題。但政府一直沒有正視有關的嚴重性,遲遲未有提請修改基本法,又利用所謂的人口政策去減輕醫療體系的壓力,治標不治本。

5. 結論

因為莊豐源案,導致大量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雙非」孩童數目急劇上升,不論是醫療資源被迫分薄,教育資源也不能幸免,再加上部份內地自由行在港做出不文明的行為,文化差距大等等,港人對內地自由行人士及「雙非」孕婦及孩童的不滿已經到了臨界點,政府確實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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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發表於 12-2-3 08:0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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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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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2-7 16:04 |只看該作者
COPY FROM 某論壇

基本法是否合法?

當香港由英國交俾中央接管前, 香港人不屬PRC的一部份. 而當時撰寫基本法呢部憲法性文件, 大部份不是香港人, 亦沒有經香港人公投接納. (人類有歷史以黎, 所有國家O既憲法都必需經國民公投接納) 所以中央和香港政府說的合法, 其實只是合符基本法. 可是基本法的產生根本就不合法.

我很支持年青人 上街反23條, 爭取取消功能組別, 普選特首. 但也應想想, 給你爭取到一個半個政府施捨給你的讓步有何用? 香港人選出來的議員不能立法, 不是很好笑麼?

若要消除一切罪惡的根源, 香港人應一致去反的, 其實是基本法.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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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2-7 16:16 |只看該作者
贊成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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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2-8 19:4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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