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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28 18:58 |只看該作者
政府公布私人發展公眾空間

(明報)政府發放在私人發展項目內,由發展商或業主按規定而提供及管理讓公眾使用的公眾設施名單。

由地政總署整理的資料,包括一份總名單,列出在一九九七年以後落成的一百五十二個私人發展項目,這些發展項目的土地契約規定必須提供不同的公眾設施,如休憩空間、行人通道、行人天橋、公共行車通道、公眾停車場、洗手間等設施。在上述的一百五十二個發展項目中,有三十一個發展項目涉及公眾休憩空間。由於公眾對休憩空間的關注,地政總署制訂了另一份名單,列出這三十一個休憩空間的資料,並提供它們的位置圖和相片。


由屋宇署負責整理的名單包括七十九個發展項目,這些項目須根據「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的要求提供指定的公眾設施。這些設施均是在私人土地上的公眾通道或私人樓宇內撥出地方予公眾使用。時代廣場的公用契約較為獨特,因該公用契約訂明有關的行人通道亦須作為公共空間供市民作靜態休閒活動之用。此外,有數份公用契約,包括時代廣場,亦容許行人通道作臨時展覽或陳列之用,但有關活動不能妨礙行人通道。如涉及搭建臨時構築物,則必須事前得到屋宇署署長的批准。


市民可於發展局(www.devb-plb.gov.hk)、地政總署(www.landsd.gov.hk)和屋宇署(www.bd.gov.hk)的網頁,查閱有關名單。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發放這些資料,目的是確保公眾可使用這些公眾設施。


政府將會更新這些名單,以加入新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或與政府簽訂的新公用契約。地政總署亦會翻查在一九九七年前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的資料,在適當時候發放供公眾參考。


名單上的發展項目以區議會的界線劃分。政府會向十八區區議會提供名單,並邀請區議會協助監察這些公眾設施的使用,並通知政府任何違規情。


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已去信相關的私人發展項目業權人、業主立案法團和管理公司,提醒他們遵守有關的土地契約或公用契約,並建議採取措施方便公眾使用有關的公眾設施,例如在當眼地方張貼通告,說明公眾設施的所在地和開放時間,負責管理和維修的機構和他們的聯絡電話。


發展局亦已去信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尋求他們的支持和合作,促請其會員需要確保公眾設施開放予市民使用。


地政總署和屋宇署會進行突擊巡查,確保這些公眾設施符合土地契約和公用契約的要求。


就立法會於二○○八年三月五日討論銅鑼灣時代廣場所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發言人指出,屋宇署已去信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要求他們提供在有關公眾休憩空間舉辦展覽的收費詳情。


屋宇署亦建議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採取以下措施:

(一)張貼通告說明公用地方的用途和範圍;

(二)在不阻礙行人通道的情況下,提供座椅予長者和有需要人士使用;及

(三)考慮增加在公用地方舉行慈善或社區活動性質的展覽和陳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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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29 06:00 |只看該作者
226 個 屋 苑 與 物 業 公 共 空 間 曝 光
地 產 商 涉 佔 公 地 200 萬 呎

發 展 局 昨 日 公 佈 97 年 後 落 成 的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內 公 眾 設 施 與 公 共 休 憩 用 地 名 單 , 涉 及 226 個 屋 苑 與 物 業 , 揭 發 政 府 明 益 大 型 發 展 商 , 批 出 共 逾 200 萬 平 方 呎 公 共 空 間 , 比 整 個 維 園 面 積 還 要 大 , 集 中 在 長 江 實 業 、 基 地 產 、 新 鴻 基 地 產 、 新 世 界 發 展 及 信 和 置 業 五 大 發 展 商 手 上 , 令 它 們 獲 取 了 相 當 額 外 的 樓 面 面 積 , 其 中 長 實 旗 下 超 級 豪 宅 柏 濤 灣 , 涉 將 名 單 上 最 大 一 幅 17.4 萬 平 方 呎 ( 1.62 萬 平 方 米 ) 休 憩 用 地 私 有 化 , 面 積 相 當 於 兩 個 半 足 球 場 , 地 政 總 署 正 跟 進 事 件 。 記 者 : 黃 偉 駿   蔡 建 豪   蔡 元 貴   馮 永 堅

地 政 總 署 與 屋 宇 署 昨 日 分 別 公 佈 名 單 , 扣 除 個 別 重 複 個 案 , 涉 及 屋 苑 與 物 業 數 目 約 226 個 。 公 眾 設 施 包 括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行 人 天 橋 、 行 人 通 道 、 公 眾 停 車 場 、 公 共 交 通 總 站 及 公 眾 洗 手 間 。

獲 多 批 樓 面 面 積

根 據 地 政 總 署 資 料 , 備 受 關 注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分 佈 在 全 港 31 個 私 人 屋 苑 與 項 目 內 , 早 前 被 揭 發 侵 佔 公 共 空 間 的 中 環 長 江 中 心 、 港 灣 豪 庭 、 京 士 柏 山 統 統 榜 上 有 名 , 總 面 積 多 達 13.8 萬 平 方 米 , 相 當 於 148.6 萬 平 方 呎 。 另 外 包 括 10 個 公 共 交 通 總 站 、 14 個 大 型 公 眾 停 車 場 及 最 少 41 條 行 人 天 橋 。

屋 宇 署 公 佈 的 名 單 主 要 針 對 私 人 物 業 範 圍 的 行 人 通 道 面 積 , 總 面 積 達 5.02 萬 平 方 米 , 但 大 部 份 集 中 在 香 港 島 , 佔 近 4.6 萬 平 方 米 。

由 於 發 展 商 在 市 區 項 目 內 提 供 公 眾 行 人 通 道 , 最 多 可 獲 批 5 倍 額 外 樓 面 面 積 , 換 言 之 , 政 府 單 在 港 島 區 便 批 出 多 達 23 萬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予 發 展 商 。

若 將 地 政 總 署 公 佈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面 積 與 屋 宇 署 公 佈 的 行 人 通 道 面 積 相 加 , 涉 及 公 共 空 間 多 達 18.8 萬 平 方 米 , 相 當 於 202 萬 平 方 呎 , 比 整 個 維 園 面 積 還 要 大 一 些 。

新 鴻 基 佔 25 個 項 目

雖 然 名 單 上 的 私 人 物 業 多 達 226 個 , 但 主 要 集 中 在 本 港 五 大 發 展 商 手 上 , 其 中 郭 氏 三 兄 弟 的 新 鴻 基 地 產 所 佔 數 目 最 多 , 達 25 個 項 目 ; 首 富 李 嘉 誠 的 長 江 實 業 緊 隨 其 後 , 佔 17 個 項 目 。 接 連 被 揭 發 旗 下 樓 盤 侵 佔 公 共 空 間 的 「 四 叔 」 李 兆 基 的 基 地 產 , 佔 14 個 項 目 。 黃 志 祥 的 信 和 置 業 佔 11 個 項 目 , 鄭 裕 彤 的 新 世 界 發 展 佔 9 個 。

發 展 局 表 示 , 已 去 信 要 求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 尋 求 他 們 的 支 持 及 合 作 , 促 請 其 會 員 需 要 確 保 公 眾 設 施 開 放 予 市 民 使 用 。 發 展 局 又 點 名 提 到 早 前 被 指 將 公 共 空 間 出 租 牟 利 的 銅 鑼 灣 時 代 廣 場 個 案 , 指 屋 宇 署 已 要 求 時 代 廣 場 有 限 公 司 張 貼 通 告 說 明 公 用 地 的 用 途 及 範 圍 ; 在 不 阻 礙 行 人 通 道 下 提 供 座 椅 予 長 者 及 有 需 要 人 士 使 用 ; 並 考 慮 在 公 用 地 方 增 加 舉 辦 慈 善 性 質 的 展 覽 或 陳 列 活 動 。

立 法 會 議 員 會 李 永 達 批 評 , 政 府 將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集 中 批 給 大 發 展 商 , 難 免 予 人 「 官 商 勾 結 」 的 感 覺 , 「 好 容 易 批 出 去 , 跟 住 又 唔 監 管 點 用 , 同 送 畀 發 展 商 有 乜 分 別 ? 」

專 家 指 等 同 冇 王 管

建 築 師 學 會 本 地 事 務 部 主 席 黃 錦 星 認 為 , 現 時 的 城 市 規 劃 沒 有 機 制 監 管 發 展 商 如 何 規 劃 公 共 空 間 , 形 同 「 冇 王 管 」 , 「 將 休 憩 用 地 起 4 樓 咁 高 , 唔 係 理 想 做 法 。 」 他 建 議 仿 效 英 國 倫 敦 由 市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專 業 機 構 , 專 門 向 每 一 個 項 目 的 休 憩 用 地 設 計 提 供 意 見 。

佔 有 最 多 公 共 空 間 及 公 共 設 施 數 目 地 產 商



《 新 鴻 基   25 個 》
郭 炳 江
新 鴻 基 副 主 席


《 長 實   17 個 》
李 嘉 誠
長 實 主 席


基   14 個 》
李 兆 基
基 兆 業 主 席 兼 總 經 理


《 信 和   11 個 》
黃 志 祥
信 和 置 業 主 席


《 新 世 界 發 展   9 個 》
鄭 裕 彤
新 世 界 發 展 主 席

資 料 來 源 : 地 政 總 署

蘋果日報

[ 本文章最後由 mission 於 08-3-29 06: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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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29 15:53 |只看該作者
長 實 柏 濤 灣 封 17.4 萬 呎 休 憩 地

政 府 昨 日 公 佈 的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公 眾 空 間 及 設 施 名 單 當 中 , 部 份 曾 被 「 私 有 化 」 , 至 最 近 風 頭 火 勢 才 重 新 開 放 , 但 仍 有 冥 頑 不 靈 的 個 案 , 至 今 都 未 有 依 照 地 契 提 供 公 眾 設 施 ; 涉 嫌 違 反 地 契 的 項 目 , 由 大 地 產 商 長 實 以 至 房 委 會 聯 同 私 人 參 建 的 居 屋 屋 苑 都 有 。

卓 爾 居 被 指 長 期 違 規

位 於 西 貢 清 水 灣 道 的 大 型 洋 房 屋 苑 柏 濤 灣 , 由 長 實 發 展 , 根 據 地 契 規 定 , 發 展 商 須 提 供 面 積 約 17.4 萬 平 方 呎 ( 16,200 平 方 米 ) 的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 並 可 讓 公 眾 由 柏 濤 徑 行 人 通 道 的 入 口 前 往 。 惟 該 屋 苑 自 1999 年 入 伙 以 來 , 一 直 在 柏 濤 徑 的 路 口 位 置 架 設 更 亭 、 車 閘 及 鐵 閘 , 把 進 入 休 憩 空 間 的 通 道 隔 絕 。

地 政 總 署 表 示 , 已 要 求 管 理 公 司 改 善 前 往 該 休 憩 空 間 的 通 道 , 並 更 改 直 接 進 入 休 憩 空 間 的 入 口 閘 門 的 位 置 。 記 者 昨 日 前 往 柏 濤 灣 ,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通 道 依 然 被 阻 隔 。 本 報 昨 日 未 能 聯 絡 長 實 回 應 。

另 一 長 期 霸 佔 公 眾 空 間 的 屋 苑 是 屯 門 卓 爾 居 , 地 契 要 求 發 展 商 提 供 面 積 約 2,810 平 方 米 的 公 眾 休 憩 空 間 。 街 坊 丁 小 姐 稱 , 卓 爾 居 樓 下 建 有 一 座 公 園 , 遊 樂 與 休 憩 設 施 齊 全 , 卻 長 期 封 閉 : 「 咁 耐 以 來 只 開 放 過 一 、 兩 次 , 其 餘 時 間 , 連 卓 爾 居 自 己 住 客 都 入 唔 到 去 ! 我 覺 得 好 浪 費 。 」

卓 爾 居 由 新 鴻 基 地 產 發 展 , 最 近 已 亡 羊 補 牢 , 記 者 昨 晚 所 見 , 公 園 大 閘 沒 有 上 鎖 , 可 以 推 門 而 入 。 新 地 發 言 人 稱 , 該 公 眾 空 間 目 前 沒 有 封 閉 : 「 公 園 門 口 都 有 寫 明 開 放 時 間 , 地 政 總 署 都 知 ! 」

居 屋 富 榮 花 園 鎖 通 道

長 實 旗 下 的 藍 田 景 花 園 情 況 亦 都 相 近 , 多 年 來 一 直 嚴 拒 公 眾 於 門 外 的 休 憩 空 間 , 最 近 終 於 開 放 。 有 屋 苑 住 客 稱 , 他 們 一 直 以 為 該 休 憩 空 間 是 私 人 地 方 。

部 份 涉 嫌 違 例 的 個 案 是 沒 有 依 照 地 契 提 供 公 眾 通 道 。 由 房 委 會 與 私 人 發 展 商 其 士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的 旺 角 居 屋 樓 王 富 榮 花 園 , 地 契 規 定 , 屋 苑 須 興 建 一 條 行 人 連 接 路 , 通 往 海 富 苑 , 但 該 條 通 道 目 前 被 一 道 鐵 閘 堵 封 。 地 政 總 署 表 示 , 正 採 取 行 動 。

部 份 疑 未 履 行 地 契 條 款 的 屋 苑 或 物 業

屋 苑 / 物 業 : 清 水 灣 柏 濤 灣   發 展 商 : 長 實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涉 將 一 幅 16,200 平 方 米 公 共 休 憩 用 地 佔 為 己 用
現 況 : 仍 未 開 放

屋 苑 / 物 業 : 觀 塘 景 花 園   發 展 商 : 長 實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涉 將 兩 個 合 共 4,840 平 方 米 公 共 休 憩 公 園 私 有 化
現 況 : 近 日 開 放

屋 苑 / 物 業 : 荔 枝 角 泓 景 臺   發 展 商 : 長 實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仍 未 興 建 隧 道 連 接 點 及 行 人 道
現 況 : 發 展 商 已 簽 署 擔 保 書 負 責 興 建

屋 苑 / 物 業 : 荔 枝 角 昇 悅 居   發 展 商 : 新 鴻 基 、 信 德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仍 未 興 建 隧 道 連 接 點 及 行 人 道
現 況 : 發 展 商 已 簽 署 擔 保 書 負 責 興 建

屋 苑 / 物 業 : 屯 門 卓 爾 居   發 展 商 : 新 鴻 基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涉 將 一 個 面 積 2,810 平 方 米 的 公 園 鎖 上
現 況 : 近 日 開 放

屋 苑 / 物 業 : 旺 角 富 榮 花 園   發 展 商 : 房 委 會 、 其 士 國 際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將 一 條 通 往 海 富 苑 的 行 人 路 出 入 口 鎖 上
現 況 : 仍 未 開 放

屋 苑 / 物 業 : 觀 塘 創 業 街 13A 號   發 展 商 : 不 詳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未 有 開 放 位 於 巧 明 街 與 創 業 街 之 間 的 後 巷
現 況 : 地 政 總 署 正 跟 進

屋 苑 / 物 業 : 紅 磡 半 島 豪 庭   發 展 商 : 新 鴻 基 、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仍 未 興 建 一 條 紅 荔 道 和 仁 勇 街 的 行 人 天 橋
現 況 : 仍 未 動 工

屋 苑 / 物 業 : 北 角 慧 雲 峰   發 展 商 : 南 豐
未 履 行 地 契 情 況 : 未 興 建 行 人 天 橋 接 駁 位
現 況 : 天 橋 仍 未 動 工

資 料 來 源 : 地 政 總 署



長 實   柏 濤 灣


長 實   景 花 園


新 鴻 基   卓 爾 居


其 士 國 際   富 榮 花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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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29 18:52 |只看該作者
三 大 規 條 管 轄   發 展 商 視 若 無 睹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遭 發 展 商 侵 佔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 原 來 政 府 一 直 有 明 文 列 出 三 大 規 條 , 限 制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包 括 不 能 改 變 用 地 範 圍 、 不 可 阻 止 公 眾 自 由 進 出 , 以 及 不 可 作 牟 利 之 用 。 不 過 , 全 港 發 展 商 一 於 少 理 , 視 規 條 如 無 物 。

不 可 阻 止 公 眾 進 出

根 據 政 府 與 發 展 商 的 地 契 列 明 , 這 些 土 地 的 業 權 屬 於 發 展 商 , 但 發 展 時 政 府 有 附 帶 條 件 , 規 定 要 劃 出 若 干 面 積 供 公 眾 休 憩 之 用 ; 發 展 商 不 可 改 變 用 地 範 圍 、 不 可 阻 止 公 眾 自 由 進 出 休 憩 用 地 , 以 及 不 能 把 土 地 出 租 作 牟 利 之 用 。

不 過 , 本 報 較 早 前 曾 經 踢 爆 多 個 發 展 商 根 本 沒 有 理 會 這 些 規 條 , 例 如 港 灣 豪 庭 的 發 展 商 基 地 產 , 將 一 幅 面 積 逾 10 萬 平 方 呎 的 公 眾 休 憩 地 佔 為 己 用 , 不 准 公 眾 進 入 花 園 平 台 。
另 外 , 時 代 廣 場 發 展 商 九 倉 集 團 多 年 來 也 出 租 廣 場 作 展 覽 用 途 , 及 租 予 一 咖 啡 店 經 營 , 估 計 收 取 租 金 高 達 數 千 萬 元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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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30 08:55 |只看該作者
中央廣場國金商場 餐廳桌椅置公共空間
荷李活華庭休憩地 昨開放予公眾使用


原來本港四處都有人霸佔公共空間;本報昨發現中環中央廣場休憩空間,擺滿私營餐廳桌椅,但在記者查詢下,這餐廳「承諾」今日便撤去桌椅。同在中區的IFC國際金融中心,另有餐廳承認在公共空間上放置桌椅,負責人強調不會驅趕公眾,「但我們已向政府申請牌照,若餐廳滿座,公眾可四處參觀,但不能坐在我們的椅上」,其管理公司更否認這地方屬於公共空間。

國金休憩平台 盆栽攔路放餐廳桌椅

不過,前天有保安以「私人地方」為由,阻止記者拍照的荷李活華庭休憩空間(房協管理),昨如常開放予公眾使用,再無保安阻止記者拍攝,亦有非居於荷李活華庭的小朋友在現場打羽毛球,未受干擾。

據國際金融中心商場地契,發展商需於1、3及4樓分別提供3.7萬及10.3萬平方呎休憩空間,記者昨到該中心1樓平台,發現該處放有列明「商場餐飲顧客專用」桌椅,而在3樓中庭對開,則有一條面向海景的休憩走廊,市民可進內休息,但踏入走廊約300米,便發現有盆栽攔截前路,並放有餐廳Isola桌椅。

「不能坐我們椅上 可坐在地上」

Isola助理經理Bisht指出,該餐廳3年前向政府申請牌照,容許於餐廳外的範圍經營,但不能阻礙行人通道,餐廳毋須就有關用地向發展商繳交額外租金,惟公眾並非24小時有權使用該批椅桌,「那是公共空間,若公眾使用我們的椅,我們無法趕走他們,但畢竟我們申請了牌照,若餐廳滿座,公眾可四處參觀,但不能坐在我們的椅上,可以坐在地上」。

中央廣場餐廳允收桌椅

國際金融中心管理市務經理雷詩韻回應指,有關空間屬私人地方,公眾不能進入,「可能Isola餐廳搞錯了,根據我們和餐廳的租約,那是私人地方」,她又指1樓放有桌椅的地方亦非公共休憩空間。但她未能詳述地契有沒有規定哪些地方需劃為公共休憩空間。

而在中環中央廣場亦出現類似情,地契列明該廣場的地面、地下高層及1樓需提供兩個面積約7634.8平方呎及2852.5平方呎的休憩空間。但記者發現,雖然地下高層貼有「公共休憩空間」告示,但部分地方放有同層餐廳的7至8張桌子及數十張椅子。雖然有關桌子貼有「公眾人士使用」標示,但當記者坐下,侍應便遞上餐牌。據了解,該批餐桌只於繁忙時間放置於休憩空間內,但在近日「風頭火勢」下,餐廳被迫將於今天起收起桌椅。發展商信和集團發言人回應指,有關場地屬公眾場所,餐廳租約不包括該處地方,「我們一向不容許餐廳佔用該處營業,管理處一直作出勸喻,要求餐廳停止佔用公眾場所」,發言人表示該集團亦會按既定程序繼續跟進事件。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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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30 21:34 |只看該作者
港灣豪庭住客不滿
區議員促購回平台花園


港灣豪庭的平台花園,今年1月被地政總署下令須開放予公眾使用。有業主認為售樓廣告中說明平台花園屬私人範圍,質疑發展商恒基誤導小業主;區議員則建議發展商向政府購回平台花園。不過,恒基發言人回應,售樓書中清楚引述公契中提及平台花園為公眾地方的部分,並輔以地圖說明,故不存在誤導。

位於大角嘴的屋苑港灣豪庭的9800平方米平台方園,為發展局列出的私人發展項目的公共空間之一。地政總署文件指出,大廈公契列明該花園為「公用地方」,由港灣豪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及管理,為發展商恒基的附屬機構,並非由政府管理。該屋苑的網上論壇中,有業主認為由他們承擔公眾平台花園的管理費並不公平,如設施遭破壞亦向公眾要求賠償

區議員陳文佑批評,恒基在樓盤廣告中提及「設有逾20萬呎住客專用會所連廣闊花園平台」,令人覺得花園平台亦屬私人範圍,「唔係私人花園,成個樓盤格局都唔同晒!」他稱每幢樓的入口就設在平台,如非居民能進入平台花園,居民擔心影響治安。他建議,恒基應用補地價或在區內種樹等形式,向政府購回花園。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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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31 16:17 |只看該作者
公民黨函律政司促交代 公地私佔利潤
批政府「關心地產商多於市民權益」


【明報專訊】發展商霸佔「公共空間」備受爭議。公民黨指事件暴露了各部門各自為政的問題,令發展商可長期霸佔公共空間。該黨已去信律政司長黃仁龍,認為他有責任以公眾利益為由,要求違反《公用契約》的發展商交代從有關用地獲取的利潤;並建議當局盡快制定「公眾使用權行使準則」,保障公眾權益。

發展局日前公布1997年後落成的226個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資料。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梁家傑指出,不少「私管公共空間」皆出現問題,例如被地產商佔用作私人用途,未向公眾開放;或將部分公共空間出租,賺取收益。他批評政府「關心地產商利益多於市民權益」。

該黨指出,政府處理「公共空間」問題時欠缺透明度,如政府與匯豐銀行在06年達成協議,容許擴大中環總行地下廣場兩邊入口設施,令「公共空間」減少;中國銀行總行兩旁的小瀑布流水位置,亦是「公共空間」,但市民根本不可「使用」。

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則表示,政府部門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土地利用欠缺監管,規劃署、地政總署及屋宇署亦各自為政,該黨要求政府徹查事件及追究責任。該黨本月12日已去信律政司長黃仁龍,要求政府追究違反契約的發展商。

建議制定「公眾使用權行使準則」

吳靄儀解釋,《公用契約》是政府與發展商之間訂立的合約,因此律政司有責任要求違反《公用契約》的發展商交代因而獲取的利潤,以及清楚說明公眾及小業主的權益。

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亦表示,當局亦要盡快制定「公眾使用權行使準則」,例如列明「公共空間」的開放時間、有何限制、各區「公共空間」位置等,讓公眾清楚自己的權益及可以如何享用「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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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31 20:09 |只看該作者
審計署指霸佔官地
愉景灣發展商漠視4年


【明報專訊】公民黨表示要採取「收復失地(公共空間)行動」,但從愉景灣例子便知道收復不易。本身為愉景灣居民的離島區議員容詠嫦說,雖然審計署早於2004年已批評愉景灣發展商霸佔官地,但發展商至今未有償還居民應得的「公共空間」。

容詠嫦表示,審計報告列明發展商應提供2萬平方米樓面面積及34萬平方米的公共空間,但至今未實踐承諾。她這數年多次追問地政總署,但該署反要求居民提出要什麼「公共空間」設施。較早前她向當局提出八大建議,現時亦每兩個星期去信地政總署,要求當局跟進。

業主不滿付維修費 發展商收租

與發展商交手多年,容詠嫦最不滿意是發展商擁有77%業權,但99%管理費由小業主承擔,而廣場維修費用、通往高爾夫球會所道路的數百萬元修路費,亦要小業主分擔,但一切收益,如中央廣場的廣告收費、攤檔租金收入皆由發展商收取。

公民黨梁家傑表示,這是不少小業主面對的問題,例如他曾收到鑽石山荷里活廣場業主投訴,指廣場外兩個公廁是在公契範圍內,但維修費竟要小業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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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4-1 09:16 |只看該作者
公共空間豈容侵吞 亡羊補牢免官商勾結

【明報專訊】由發展商管理的公眾用地問題繼續引起關注。繼時代廣場後,環保團體發現有發展商曾7度更改圖則,令原本露天的休憩用地變成「有蓋行人通道」,而根據政府的最新公布,部分私人發展項目的公眾休憩空間,位於屋苑的7樓,有的更聲言屬「私人地方」。這些問題緣起於政府以額外樓面面積去鼓勵發展商提供及管理公眾休憩用地。這做法本意雖好,但跟進監控上卻出現嚴重缺失,令發展商輕易把公眾用地「私有化」。我們期望政府盡快堵塞漏洞,考慮引入熟悉地區事的區議會參與規劃與監察,否則難以確保公眾用地不被侵吞,並很易惹來新一輪「官商勾結」的指摘。

如果說天星、皇后、喜帖街等事件令港人學懂了何謂「集體回憶」,時代廣場地下原來是公眾休憩地方一事,則會令市民明白到原來「公共空間」也會被侵吞的。時代廣場建成10多年後,公眾才赫然知道該處地下原來是公眾地方,發展商過去將地方出租賺錢、保安員驅趕遊人等事件,隨即惹來民情的反彈,結果發展商要將咖啡店拆除,政府亦被轟從未向市民公布這塊「公共空間」。不少民間團體立即前往該處,以野餐及表演行為藝術等方式,奪回本屬市民所有的「公共空間」。

其後,環保團體「環保觸覺」更發現,尖沙嘴河內道項目的發展商曾7次申請更改圖則,加設簷篷,有計劃地「循序漸進」將休憩用地變成「有蓋行人通道」。

根據政府最新公布的資料,1997年後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中,共有152個附設不同的公眾設施,其中31個涉及公眾休憩空間,但本報記者調查發現,部分發展商鑽空子,將圖則規定要建的「公設施」設於公眾根本難以到達的地方,部分更非全日開放,令這些「公共空間」成為了私人業主所有的一部分,情令人氣憤。

要了解問題的始末,就要先了解為什麼要由私人發展商負責提供及管理部分公眾休憩用地。

香港發展密度甚高,除非是全新的開發區,否則現時市區已沒有太多空地可建休憩設施,因而政府一直希望鼓勵發展商在發展土地的過程中同時提供公眾用地,結果想出了讓發展商多建可出售樓面來作補償的方法。這個誘因亦可令發展商不會把所有住宅項目都變成堡壘式的大型屋苑。

現時容許發展商以公眾休憩用地換取5倍樓面面積,正是要打破這種規劃,製造「城市綠洲」,理念是可取的。可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如下的四大問題:

一、過去政府從不公布「公共空間」的具體地點與規模。正因公眾連地點也不知道,所以遑論使用,公眾監察也無從談起。如今事件引起了大眾關注,政府才匆匆公布全港同類的公眾用地位置,總算亡羊補牢了;

二、即使地段在規劃時屬公眾用地,發展商在興建期間卻可申請改變圖則,而有關部門又照批如儀,審批部門明顯未有盡監管之責;

三、「公共空間」在建成後,即使負責管理的發展商沒有將設施開放予公眾,並私下設置關卡變相將地段「私有化」,地政部門也從來沒有試圖跟進,明顯沒有盡監察的本分。

四、這些公共空間被列為休憩用地之後,協助政府處理地區事務的區議會,從來沒有被知會,更遑論協助政府監察「公共空間」有否被「私有化」。

現代的城市規劃,講求的是以人為本、公眾參與。關注城市規劃的學者早已指出,社區參與(community engagement)是現今社區建設的不二法門,而且參與時間愈早愈好,若待問題浮現才補救,則大多為時已晚。

政府日前表明將邀請區議會參與監察由私人發展商提供及管理的公眾休憩用地,以確保公共空間真的屬於公眾擁有,這是正確的做法。不過,我們更盼望政府部門日後若要批出類似工程,應盡早讓區議會參與決策,包括若發展商要更改規劃,必須獲得區議會同意,這樣一來,才可徹底杜絕發展商透過規劃上的安排來侵吞公共空間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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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4-1 11:21 |只看該作者
出租休憩地 政府研起訴時代廣場

時代廣場把公眾休憩用地出租予咖啡店,發展局正待發展商提交收費詳情,並與律政司開會,研究會否採取法律行動。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承認,政府過往較少參與規劃由私人發展商提供的休憩空間。

時代廣場發言人指出,現正與政府跟進事件。林鄭月娥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政府與時代廣場業主簽訂《將私人土地撥作公眾用途的契約》(簡稱「公契」),時代廣場可向借用的組織收取服務費用,但不能涉商業及牟利成分;故屋宇署上月初已要求時代廣場解釋其收費詳情。

要求解釋收費詳情

林太說﹕「我們要看看他們是否按公契列明的原則去收費,若不是的話,政府有權根據公契採取行動。」發展局、屋宇署及律政司上周召開會議,研究採取法律行動。

律政司長黃仁龍昨日回應議員提問時指出,律政司正跟進時代廣場租出露天廣場作展覽及咖啡店,會先取得有關資料,再確定有否違反公契。他表示,部分公眾地方,因位置不同,使用上或有一定限制,至於發展商有否違契約,要視乎個別情。

至於需否檢討現行的政策,林鄭月娥認為由發展商提供休憩空間有可取之處,「香港地少,若私人發展項目佔用一地,政府便很難在附近找到足夠空間,滿足同區居民的需要,那便要靠發展商(提供)了」。

她承認政府過往較少參與規劃,「至於應由政府還是私人發展商管理,問題便較複雜,畢竟地權在發展商手上」。

被問到事件是否反映某個政府部門失責,林鄭月娥只說﹕「我們要向前看,希望工作做得更好,但市民要諒解政府在合約規管有一定限制」。明報

[ 本文章最後由 mission 於 08-4-2 17: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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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4-2 17:27 |只看該作者
中環廣場靈活管理 市民自由耍太極

近日不少政府的公園和公共空間給私人管理後遭到批評,但亦有靈活管理的例子。

灣仔菲林明道花園,同樣為康文署擁有的「公家地」,由中環廣場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受到一群「耍太極」退休人士讚賞,他們指5年前曾被管理人員勸喻不要在公園「舞太極劍」,建議他們遷往廣場簷篷下的私人地方活動。他們認為這樣的安排夠靈活,如今即使下雨天,他們仍可繼續「耍太極」。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10多名退休工友,每逢周二、五就會聚集在灣仔中環廣場下學習太極。黃先生說,2003年起在這裏定期活動,本來在菲林明道花園旁的噴水池附近,但耍了約兩星期後,中環廣場的管理人員以影響途人出入為由,勸喻他們遷往近中環廣場簷篷下的空地。

黃先生說,簷篷之下應為私人地方,但管理人員靈活處理,讓他們這群老人家可以一展筋骨,「這裏有閉路電視監察,他們亦可放心」。

不過,花園內沒有特別顯示前市政局的標記,市民難辨認為公眾地方。康文署及中環廣場回應稱,菲林明道花園與中環廣場的地下空間相連,他們會跟進市民的建議。明報記者 周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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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4-7 09:10 |只看該作者
清新劑噴時代廣場保安 MC仁被捕

【明報專訊】一班文化人與「本土行動」成員昨繼續在時代廣場舉行公開活動,其間參與者之一的陳廣仁(MC仁)使用空氣清新劑,廣場保安員上前勸阻時被MC仁噴了一下。保安員被另一便衣保安員吩咐「扮被佢噴到不舒服」後,即蹲在地上按額皺眉,MC仁被接報到場的警員拘捕。

同事教「扮被噴到不舒服」

時代廣場發言人表示,MC仁當時曾向廣場的柱及牆噴噴劑,「我們不知那是否空氣清新劑,但噴出來是有字樣的」,廣場保安上前勸阻,MC仁突噴向保安臉部,令保安感眼部不適,保安員因患有氣管敏感,接觸噴劑後出現作嘔。
時代廣場﹕弄污私家地 有權趕走

時代廣場人員即時召喚救護車及報警,發言人表示,並無保安人員教唆他人「扮被佢噴到不舒服」,只以「最克制、最容忍的姿態」盡量配合本土行動的活動,「作為業主,他們弄污我們的私人地方,我們絕對有權趕走他們」。發言人指醫院已證實該名保安員眼部因沾有化學物而發炎。

根據香港電台提供的片段,昨午約4時半,MC仁手持兩支噴劑向天噴射,一名保安人員上前勸阻時被噴中,其後另一名便衣保安向他說﹕「扮被佢噴到不舒服。」鏡頭一轉,穿制服的保安員蹲在地上,脫下眼鏡並緊皺眉頭,按頭稱感不適。

MC仁被捕後被帶往灣仔警署,最終以500元保釋候查。MC仁表示,事件證明香港公共空間「連空氣也被人監管」,他認為事件反映商業機構濫權,「稍有敏感事件便報警」,他慨嘆這類事件於只會在香港的廣場發生,「全世界無一個廣場會這樣,作為廣場,應該開放予公眾使用」。

保安眼發炎 MC仁500元保釋

本土行動成員朱凱迪認為這只是一件小事,市民和商業機構也需要時間平衡使用公共空間,其間衝突必然發生。他表示事件顯示時代廣場「還未穩陣」,若他們因事件停止公共活動,「嚴厲的規管很易再生」,故他們會繼續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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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4-7 12:19 |只看該作者
時 代 廣 場 被 指 佔 用 公 共 空 間

基 地 產 的 港 灣 豪 庭 被 踢 爆 佔 用 逾 10 萬 平 方 呎 公 共 空 間 後 , 九 龍 倉 的 時 代 廣 場 也 被 指 佔 用 地 下 逾 3.2 萬 平 方 呎 的 公 共 休 憩 地 方 , 用 作 商 業 展 覽 , 政 府 原 先 指 有 關 契 約 並 無 列 明 罰 則 , 延 至 最 近 才 研 究 會 否 追 究 。

政 府 研 究 追 究 責

時 代 廣 場 一 直 沒 有 完 全 開 放 地 下 公 共 休 憩 空 間 給 公 眾 使 用 , 市 民 若 在 該 處 坐 下 休 息 , 即 有 時 代 廣 場 的 保 安 員 上 前 干 涉 , 該 處 卻 不 時 用 作 商 業 展 覽 用 途 , 甚 至 曾 出 租 給 咖 啡 店 收 租 。 本 土 行 動 後 來 踢 爆 , 九 倉 因 為 撥 地 作 公 共 用 途 , 政 府 16 年 前 多 撥 23 萬 平 方 呎 建 築 面 積 , 估 計 九 倉 因 而 多 賺 20 億 元 。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3 月 初 回 應 時 表 示 , 政 府 與 發 展 商 訂 立 有 關 公 共 契 約 時 , 原 來 並 沒 有 任 何 罰 則 ; 直 至 最 近 又 指 , 公 共 休 憩 空 間 作 展 覽 用 途 , 只 能 收 取 水 電 費 和 相 關 費 用 , 當 局 已 聯 同 律 政 司 研 究 , 會 否 向 時 代 廣 場 追 究 責 任 。

時 代 廣 場 發 言 人 稱 , 正 就 租 金 事 宜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任 何 團 體 在 該 處 舉 辦 活 動 均 須 事 先 申 請 , 公 司 將 按 當 日 場 地 有 否 其 他 活 動 及 公 眾 安 全 作 為 審 批 準 則 , 「 作 為 業 權 人 ,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通 道 唔 會 受 阻 , 仲 要 顧 及 公 眾 感 受 。 好 似 上 個 禮 拜 佢 ( 本 土 行 動 ) 有 跳 大 繩 活 動 , 都 好 危 險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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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4-8 01:3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5 isaacchan 的文章

很多人申請信用卡都無睇清楚合約條文。
很多人買股票都無細閱招股書或年報。
很多人買樓都無睇哂D樓契。
很多人即使有時間耐心坐在律師樓睇,卻看不懂法律條文。

港灣叠契,包括所有enclosures,約六吋厚,你睇左幾耐?

你真叻,一早知道有這個地雷。可惜,你做錯了一件事,就係無及時沽貨離場,以賺取最大利潤。

於是,和其他小業主一樣,你還要繼續担「公眾地方」的一切維修、管理、及其他責任。

[ 本文章最後由 fouruncle 於 08-4-8 01: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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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08-4-8 09:30 |只看該作者
發展商提供公共地
發展局研引例規管


【明報專訊】市民在發展商提供的公共空間,可進行什麼活動?這問題近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發展局長林鄭月娥表示將與律政司研究,仿效康文署管理的公共地方,利用《市政條例》規管發展商提供的公共空間,亦會研究以委員會形式規管有關空間,但大前提是不能阻礙私人發展項目。

林鄭月娥昨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上表示,現時大部分公共地方由康文署根據《市政條例》附例規管,至於有關條例是否適合應用於發展商提供的公共空間,則有待與律政司進一步研究。

「若把如維多利亞公園的規管條例強加於私人發展項目上,是否最理想的做法?」,她又指,大部分涉公共空間的發展項目已「賣斷」,若至今才訂下管理公共空間的合約,很難令所有小業主達成共識,「始終他們會關注因規管公共空間而增加管理費的負擔,當中涉及的課題相當複雜」。林鄭月娥表示,數份地契列明由地政總署署長或康文署長負責提供和管理有關的公共空間,「既然地契列明要提供公共空間,我們可否在設計上提供更多意見,這方面我們會探討」。

林鄭:不能阻私人發展項目

她以香港天橋設計為例,即使天橋由發展商提供,亦有委員會負責研究天橋是否美觀,或是否配合周邊環境。因此,政府會考慮在城規會轄下成立委員會,研究由私人發展商提供的公共空間。但她強調,規管方式不能阻礙私人發展項目,當局會就發展商提共的公共空間的規管和設計,諮詢地產建設商會的意見。

另外,林鄭月娥表示正研究減低元朗站及南昌站的上蓋物業發展密度,她指當局已與港鐵公司開會,發現涉及的問題很複雜,「因為不止減低密度,而是減低密度後發展權受到影響,令項目是否仍可以做到,涉及港鐵很多財政安排」,她預計最快要到下半年才可公布減低有關密度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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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08-4-8 14:13 |只看該作者
MC仁噴清新劑片段上載YouTube
「扮畀人噴到」 職員辯稱「話畀人噴到」


【明報專訊】塗鴉藝術家MC仁(陳廣仁)前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被指噴射空氣清新劑時令廣場保安不適,遭人報警拘捕。事件過程被拍成短片,並上載至YouTube,片段中可聽到廣場保安曾說「扮畀人噴到唔舒服」。時代廣場推廣部已看過該片段,承認片段中的綠衣職員為廣場保安,但聽不清楚他說「扮畀人噴到唔舒服」一句,並指當時職員沒有叫保安員「扮」被人噴,而是叫他「報警」,「『話』畀人噴到,唔舒服」。

MC仁表示未受警方落案起訴,他獲友人以500元保釋後,月底會往警局報到。該片段被本土行動上載至YouTube,名為「扮比人噴到,唔舒服」,網址為www.youtube.com/watch?v=zyCWRdCZH9g

時代廣場推廣部馬先生說,當日不適的保安員送往律敦治醫院檢驗後,證實雙眼受化學物刺激。他表示,該保安員未知MC仁手持是什麼噴霧,「雖然不是正面噴射保安員,但我們不知道他在噴什麼,在我們的場地亂噴,屬破壞私人財產的行為」。

馬先生看過YouTube片段,承認片中綠衣職員為廣場保安,被問及聽不聽到綠衣職員向保安員說「扮畀人噴到唔舒服」時,他先反問記者︰「你聽到嗎?」他指綠衣職員當時向保安員示意會「報警」,「話畀人噴到,唔舒服」。

時代廣場在昨晚再以書面回應指,本土行動在未得廣場及向政府部門申請許可的情下,於露天廣場舉行活動,而保安員在勸喻在場人士不要在廣場使用噴霧器,特別是噴向廣場石柱及鐘樓時,因接觸到噴霧器的化學物質而出現敏感及嘔吐,經醫生證實保安員的眼睛發炎,該保安昨晚已出院,需繼續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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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08-5-5 13:27 |只看該作者
新建公共空間擬康文署管理
全面檢討發展商「建和管」政策



【明報專訊】銅鑼灣時代廣場事件揭露了不少由政府批地予發展商興建的公共空間,在設計及管理方面均惹爭議,被外界質疑政策製造大量「偽公共空間」。政府消息指出,現正全面檢討讓發展商「建和管」公共空間的政策,暫未有定案,但政府不會撤手不管,不排除日後批出涉及公共空間的新私人項目時,在設施建成後收回管理權,移交康文署管理。

據發展局資料,1997年以後共有26個私人項目須根據地契要求提供公眾休憩空間。早前時代廣場爆出管理公司違規出租公共空間作咖啡室醜聞;大角嘴港灣豪庭的發展商,則將逾10萬平方呎公共空間建於屋苑4樓平台,一般市民難以使用,令人質疑政府無法為公眾把關。

綜合兩個政府消息,政府正檢討有關政策,在政府插手程度的深淺有不同方向,其中有意見建議指不讓發展商參建,在一個發展項目中以聖誕樹模式將「公共設施」掛上去,令計數和日後管理的問題變得複雜,故建議日後有關設施全歸回政府興建和管理。

程序冗長 不可能單靠政府興建

另有消息稱,全面取締現行政策較複雜,若日後單靠政府按分區人口指標,申請撥款興建公共空間,將面對冗長撥款程序,「不是沒有(提供),但可能是十年後的事」,只有透過發展商代建,才可確保設施適時完成。

針對管理問題,消息人士說,不排除將來以地契或公契等方式,交予發展商興建的公共空間,建成後移交康文署管理,但前提是要研究康文署人手是否許可,及管理的程度、準則及權力複雜問題。未來哪些空間由康文署管理、哪些由發展商管理,亦需再研究,暫無定案。

港灣豪庭函發展局 爭平台變私人花園

港灣豪庭業主下周將去信發展局,要求政府介入與發展商恒基地產商討,透過修改地契,將4樓平台的公共空間變回私人花園。業主代表潘焯鴻說,信中要求發展局於本月16日交代結果,否則小業主將封鎖一段通往該公共平台、但屬私人業權的通道,令公共空間可望而不可即,以示抗議。潘焯鴻坦言,曾研究向發展商追討賠償,但法律意見指訴訟費龐大,業主遂轉向政府施壓以求處理事件。

團體倡設管理基金 社區共同管理

公共專業聯盟主席黎廣德建議,長遠政府出售涉及公共空間的土地時,從地價收益撥出若干比例成立管理基金,將公共空間移交區議會和非政府組織等,由社區共同管理,避免小業主承擔責任及康文署僵化政策影響公眾使用。
明報記者 何嘉敏 賴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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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08-6-17 12:24 |只看該作者
時代廣場遭入稟控違約及索償

【on.cc專訊】 銅鑼灣時代廣場被指多年來將地面公眾休憩用地出租,律政司今日入稟高等法院指廣場違約及向廣場索償。入稟狀指,屋宇署與九倉附屬公司有契約,列明時代廣場地面路段為行人通道及作休憩用途,若用將該地方租出,租金只可收取水、電費;但資料顯示,時代廣場將公用地方租出的周一至周五期內,平均每周收取94.4萬元,高出「水電費」,故屬違約,現要求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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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08-11-10 09:14 |只看該作者
政府研究暫豁 港灣豪庭 開放公共空間
被轟幫業主解困 未能平衡公眾利益


【明報專訊】發展局正檢討發展商物業提供公共空間的政策,針對非地面的公共空間市民難以抵達、業主難管的問題,地政總署正研究容許大角嘴港灣豪庭業主申請短期豁免書,豁免執行開放空間的地契條款,但必先諮詢法律意見;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此舉將「由一個極端擺向另一極端」,犧牲公眾享有空間的權利,有城規會成員則擔心,方案觸發更多屋苑要求豁免開放空間,背離政策原意。發展局回應指出,港灣豪庭個案應如何處理現尚未有任何決定。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於早前表示,可研究讓業主回購公共空間,但必先獲區議會的同意。油尖旺區議會於上月30日討論有關問題,地政總署高級產業測量師高倩倫在會上指出,港灣豪庭業主已於購買單位時一併購買約10.5萬平方呎的公共空間,不應因不予開放而重新回購。

她表示,署方已詳細了解個別個案,初步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就港灣豪庭個案,其中一個可行的做法是修訂旺角分區計劃大綱圖中港灣豪庭用地的註釋,把當中要求開放公共空間的「公共」字眼刪除,若城規會批准修訂,地政總署將容許業主申請短期豁免書,豁免執行開放公共空間的地契條款。

視乎附近休憩空間是否足夠

但她強調,整個程序將諮詢地區及公眾人士意見,亦要諮詢法律意見,並會先審視該區或屋苑附近可提供的休憩空間是否足夠。發展局政治助理張文韜表示,當局會先完成整個政策的檢討工作,才就個別個案決定解決方法。

城規會成員吳祖南認為,有關方案理據非常薄弱,只是幫業主解困,未能平衡公眾享有公共空間的權益,「始終發展商利用公共空間拿了發展權賺了錢,現在可讓其收回空間,會令人感到政府偏幫業主及發展商」。

他擔心其他屋苑陸續要求申請這「恩恤政策」,違背政策原意,「在決定是否容許業主申請短期豁免執行有關條款時,要先考慮有關公共空間是否容易到達、對區內人士的重要性及區內有否其他休憩空間作補償」。

收回或私有化 促重新檢視

身兼城規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劉秀成則認為,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位於1、2及4樓平台,公眾根本難以直達,「若公眾去不到的,或設計根本不是為公眾使用的,已無意思」,他建議政府重新檢視所有發展商提供的非地面的公共空間,如荷李活華庭、駿景園等,是否公眾需要的,若是的話,應收回由政府管理,否則可容許其私有化。

立法會議員梁家傑批評,有關建議「由一個極端擺向另一極端」,罔顧公眾權利,「即使附近有休憩空間,也不代表可以此和業主交換,因為公眾始終由本來有兩個公共空間變成得一個」。他建議政府訂立使用公共空間準則,平衡業主和市民利益。
明報記者 何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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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醒目開學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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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11-10 11:5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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