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事實婚姻關係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不應該,如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再涵蓋在事實婚姻關係之下,那是否與相關法定的婚姻地位相抵觸?我可不希望我的丈夫因與前度的事實婚姻關係因而需付上相關法定責任。
諮詢問題38
你認為應否廢除《種族歧視條例》於教育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從而解決它在運作上的局限?
諮詢問題39
你認為應否制訂新的騷擾條文,涵蓋所有受保障特徵,並規定:
僱主須對僱傭關係以外,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即由顧客、租戶及其他第三者對傭員所作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騷擾者須對共同工作間內與其沒有僱傭關係人士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例如一名義工騷擾另一名義工,則前者須負責;
教育機構須對學生之間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服務使用者騷擾服務提供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服務使用者騷擾其他服務使用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與船舶及飛機有關的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範疇的騷擾的法律責任;
租戶及分租戶騷擾其他租戶及分租戶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及
會社管理層騷擾會員或準會員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完全不應該及不可修訂,有關各項理由如下:
第1,僱主只需對僱傭關係內之實際情況負責,僱傭關係外之情況,應只針對實際作出騷擾的一方提出法律起訴
第2,騷擾只需針對實際作出騷擾的一方作出法律起訴,與有否工作關係及僱傭關係等無關。
第3,教育機構不可能全天候監察學生之間的行為,只需針對實際作出騷擾的一方提出法律起訴,若條文修改為實際的校園欺凌情況,而非騷擾,則可再作咨詢。
第4,如條文成立, 若服務使用者因所購買服務,而向服務提供者提出查詢、質疑、控訴等,服務提供者可以此條文偋除相關法律責任。
第5,6,7,8,只需針對實際情況保障某方被騷擾者,無需與任何身分、地位等掛鉤。
諮詢問題42
你認為應否加入明確條文,訂出歧視訴訟的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若是,你認為條文應否說明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答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沒有歧視?
不應該。
這完全破壞香港的法律制度, 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項大前提。
以上幾項只屬部分問題, 但已有明顯的問題存在, 如各位認為合理的, 可以選擇放棄回應咨詢,但若然各位有疑問的,請提出你的意見並寄回平機會, 謝謝。
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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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以下途徑提交書面意見:電郵地址 : [email protected]
由於平機會伺服器不勝負荷,以下為平機會釋出的連結:
A. 咨詢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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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咨詢文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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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版答案(需自行copy and paste)
http://antichinesecolonization.wordpress.com/2014/07/13/
doc檔:http://www.sendspace.com/file/eznay8懶人包
來自高登網上已付全部77條答案的懶人包 (如認為答案與閣下不符, 絕對可以另行填寫 )
link如下
docx file :
https://www.sendspace.com/file/88o8db
大家寫完個名, 同其他選填既資料後
可以選擇性剔返個「我不希望公布本人/機構名稱」
跟住先用以上途徑去遞交自己既諮詢文件
再提一次大家
如決定全數使用懶人包, 亦請改少少才遞交
就算係rewrite個句野
或者用另一個方式表達同一樣既意思
唔洗條條改,改返一兩三條就得
(避免與別人文章重覆, 只當一篇計)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