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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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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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08-8-12 23:07 |顯示全部帖子
我在8/8send了電郵給勞福局局長, 投訴為何培訓全港低技術人士的責任, 全部落在廿幾萬外傭僱主身上, 而接受培訓的人卻跟外傭工作並無關係. 為何只是外傭僱主負責? 為何不是全港市民的責任? 為何不是工商機構的責任? 為何我們外傭僱主爭取多時修訂此政策, 他們仍置之不理?......

現得在他們的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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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八月八日就上述事宜的電郵。

根據政府的一貫政策,僱用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分擔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勞工的費用。因應上述政策,自《僱員再培訓條例》(《條例》)於1992年生效以來,所有通過條例指明的輸入僱員計劃(計劃)聘用外來勞工的僱主均須根據《條例》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有關徵款會撥入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管理的僱員再培訓基金(再培訓基金),用作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在二零零三年二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的建議,決定由該年十月一日起,僱用外傭的僱主也須與其他通過計劃僱用外來勞工的僱主一樣,繳付徵款。

政府當年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設立再培訓基金,由基金支持再培訓局的日常運作開支。政府過往曾在特別情況下向再培訓局注資或提供撥款,以支持再培訓局的運作及服務。雖然曾有上述的特別財政安排,政府有關再培訓局的運作開支主要來自徵款的政策原意並沒有任何改變。

香港要保持經濟活力和競爭力,必須培養高質素的人力資源及勞動人口。雖然本港經濟情況近年已有改善,但社會仍然面對經濟轉型以及勞動力錯配等問題,而且人力培訓和增值的需要亦不再只限於低技術、低學歷的中年人士。因此,政府有需要確保本地的工作人口得到適切的培訓及再培訓,以提升他們的就業能力,裝備他們應付知識型經濟的挑戰。

再培訓局自1992年成立以來,共提供超過130萬個培訓名額,協助本地僱員適應轉變中的經濟環境,提升技能或獲取新的技能,投入勞動市場。隨著政府放寬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報讀資格及再培訓局完成其策略性檢討,該局今後將肩負新的策略性角色及職能,為本地工作人口提供更全面及更多元化的培訓及再培訓服務。再培訓局預計今個財政年度所需的資源將會大幅增加,而往後的開支亦會隨著策略性檢討的全面推行而進一步增加。因此,長遠而言,我們必須維持徵收徵款,以確保再培訓局有穩定及足夠的財政資源,為本地的工作人口提供適切的培訓及再培訓,提升他們的就業能力,從而維持香港的經濟競爭力。

今次政府決定暫時豁免徵收徵款兩年,是在通脹高企及再培訓局資源容許的情況下紓解外傭僱主經濟負擔的一項臨時措施。政府對再培訓局的運作開支主要來自徵款以及僱用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分擔培訓和再培訓本地勞工的費用的政策仍然維持不變。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已清楚反映政府有關徵款的政策,並無修訂的需要。

最後,再次謝謝你對有關徵款事宜的關注。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陳慧茵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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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滿意他們的答覆嗎?!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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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8-8-14 13:58 |顯示全部帖子
原文章由 midcotse 於 08-8-14 10:47 發表
新界西周太(自由黨),佢政策反對收外傭稅,另外,李生(民主黨)都係,不過本人唔太鐘意李生,可否比D意見!


我都想知喎. 我都係新界西. 唔知佢地邊個當選後真係會為我地出一分力去爭取呢?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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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8-8-18 10:18 |顯示全部帖子
原文章由 Jasmine-4711 於 08-8-12 23:44 發表
U are lucky, it got a 1 sentence computer reply acknowleging receipt of my letter only.


Jasmine-4711,

如果你一個月內仲未收到佢地的正式回覆, 你可以去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佢地. 申訴專員公署話正常黎講政府部門要在一個月內回覆查詢/投訴.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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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8-8-18 14:35 |顯示全部帖子

我再send e-mail要求勞福局回應

多謝各位較早前寫低的意見, 我抄左你d部分意見, 再send e-mail要求勞福局回應. 雖然我知其實我地投訴極都無用, le個官厚顏無恥到俾咁多人鬧都若無其事, 不過横竪我有時間, 我即管寫多幾封信去煩下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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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直接轉交張建宗局長及田北辰太平紳士)


敬啟者:




貴局對本人之投訴的回覆, 請就以下論點再作合理的回應.


1. 根據政府的一貫政策

貴局再以 "一貫政策" 為理由, 可惜現在本人所指的就是一貫沿用的政策因著種種原因, 包括僱員再培訓局所提供的培訓已變質等等, 出了問題, 因此要求
貴局修改有關條例. 貴局是否應該設立專責小組, 定期檢討一貫政策的合理程度, 當發現政策跟事實脫節時提出修改? 至少, 就社會各界在最近提出的意見和訴求, 反對繼續徵收外傭稅的聲音, 貴局應有責任去跟進, 繼而將政策重新定位, 並將檢討向公眾公佈, 而不是採取迴避的態度.


2. 輸入僱員計劃 聘用外來勞工的僱主

聘用外來勞工的僱主均須根據《條例》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 請問建築公司聘用外籍地盤工人 / 護衛公司聘用外籍保安員 / 清潔公司聘請外籍清潔工人等等, 是否同樣要繳交此徵款? 企業聘用外籍勞工可以申報已支付的工人薪金作計算利得稅, 為何外傭僱主卻不可以用同樣方法計算薪俸稅 / 或以其他特別方式處理? 這是否意味著政府的措施有欠公允? (請不要以現行政策作解釋, 本人當然知道現行政策不容許這做法. 但政策是要
貴局或各政府相關部門提出下才會改變的, 正如廿多年前也沒有"外傭稅"這法例, 如今是你們做了些事情才成立的. 你們不肯去做的, 當然不能改變.) 我們跟企業同樣也是僱主, 同樣要遵守合約精神; 同樣要付出薪金; 同樣要依照勞工法例對待工人, 如有違返勞工法例, 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貴局否需要檢討這方法的政策?


3. 確保本地的工作人口得到適切的培訓及再培訓

本人同意政府有責任確保本地的工作人口得到培訓. , 根據統計處的計算, 15歲或以上仍在就學 / 沒有經過找工作或失業 / 更大的機會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 原本沒有打算出來工作的家庭主婦等等, 並不計算在工作人口內. 他們報讀僱員再培訓局的課程, 只是當作興趣班一般去報讀, 又甚至是為了現金津貼而去報讀. 如今僱員再培訓局開設大量課程給這類市民, 並使用外傭僱主交的徵款給他們培訓. 這現象並不符合
貴署在回覆中的解釋.


再者, 本人十分同意政府培養高質素的人力資源及勞動人口, 就像提供教育, 醫療等福利一樣, 這是全港市民的事, 全港市民亦有機會受惠. , 跟教育, 醫療等開支一樣, 這筆費用應由全港市民的稅收中撥款, 這做法顯然是更合乎情理. 為何
貴局不修例, 改變這方法?


(to be continued...)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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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08-8-18 14:37 |顯示全部帖子
(continue)

4. 本地家傭跟外傭是兩個市場
很多外傭僱主, 其實也不太想請外傭, 原因是國籍背景語言等問題, 令僱主不太放心將小孩或老人家交給外傭照顧. 可惜, 即使僱員再培訓局近年並沒有集中火力照顧我們這群外傭僱主的需要, 將資源錯配到跟我們毫無關係的工種和非就業人口上. 僱員再培訓局好應該本著 "取之於外傭僱主, 用之於外傭僱主" 的方向, 集中資源培訓更多鐘點家傭, 照料嬰兒 / 小童 / 老人的家傭, 甚至全職留宿的本地家傭, 以供我們多一項選擇. 其實很多僱主也較希望聘請本地家傭, 可惜 貴局培訓出來的本地家傭質素參差, 而且選擇非常少, 即使報讀課程的人數多, 真正願意出來工作的卻不多, 加上本地家傭通常亦未能配合僱主的上班時間, 不願長時間工作或太早上班. 總括來說, 我們根本不能聘請本地家傭以取代外傭, 但卻白白繳交徵款.

(to be continued)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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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08-8-18 14:37 |顯示全部帖子
(continue)

5.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退回徵款, 為何不修例?
政府向來以預繳形式收取徵款, 但在任何情況下, 徵款都不能退回, 這是極不公平的. 有個案僱主交了半年$2400徵款, 入境處批出新工人簽證, 但新工人因事不能來港工作, 該僱主也不能取回已交的徵款, 待他挑選到另一新工人至入境處審批時, 時限剛好過了四個月, 已交的徵款亦已不能續用於新工人上, 要重新交$2400. 另有僱主因解僱工人或工人辭職, 已交的徵款尚未用足半年, 但卻不能取回多預繳了的部分, 被充公了”. 我們是犯了甚麼法, 以致金錢要被政府充公嗎? 貴局給予合理解釋.

以稅務局為例, 即使薪俸稅是以預繳形式收取, 但若政府發現多收了市民的預繳稅, 在來年是會退稅的. 現今的法例存在不可退回徵款的規限是極不合理的, 政府根本沒有藉口和任何理據去多收市民的徵款. 貴局應該盡快修例, 不能讓不公平的法例繼續沿用下去, 影響香港公平公正的形象.

附上報章的資料, 貴局繼續跟進不可退回徵款一事, 並向公眾公佈檢討結果.
條例規限難回水 法界踢爆狡辯
1/8/2008
東方日報

【東方日報專訊】廣大民意均要求政府「回水」,退回僱主已繳的徵費,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日卻狡辯,指已就退款問題徵詢律政司意見,並指有關的《僱員再培訓條例》中沒有讓政府退還款項的空間。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關徵費屬預繳性質,在法律精神上政府實可退還徵費,有市民直斥「政府話法例唔可退款係完全錯,政府的律師要打屁股」,有立法會議員指政府應盡快修改有關法例,退回徵費。
張建宗表示,有關的法例列明不可將徵費發還,即使是政府實行的行政措施亦受到法例的局限,回水屬違法。但被質疑為何政府曾經試過退還薪俸稅等稅款,外傭徵費卻偏偏不能?張辯稱,政府退還稅款並無問題,因稅收歸於庫房,但徵費卻不同,是撥予再培訓基金。他說,長遠來說僱員再培訓局需穩定的財政來源,故有繼續徵費的必要。
聽眾羅先生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政府話法例唔可以退款係完全錯」,他提及《財政條例》中,對於所有向政府或公共機構繳費的市民,若特首發出命令便可撤銷、退還或減免款項,故退款完全可以做到。
律師黃國桐亦指出,有關徵費屬預繳性質,故在法律精神上退款是可以做到,退款亦「未必真係唔得」。他表示,法律的衡平法中是以公平為原則,今次措施屬行政指令,故在公平的原則之上政府應可「回水」。
議員斥不懂變通促修例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亦認為,根據有關條文當簽證發出後,若外傭不論任何原因不能來港,或抵港後未能完成合約,才不能發還有關款項,故在暫停徵費下「法例冇話(退款)唔得」。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政府應該盡快修改有關法例,退回徵費。他批評事件反映政府不懂靈活變通。

假如 貴署沒有充份的理據, 請不要再找藉口, 應該盡快面對事實, 修改有問題的政策. 謝謝!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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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08-8-28 20:20 |顯示全部帖子

勞福局仍然死撐!!! 死不悔改!!!

再收到勞福局的回覆, 我之前質問佢地花錢"培訓""非工作人口"後, 佢地又再辯解. 至於我質問佢點解多預繳了的徵款為何不可退回, 為何"充公"我地D錢, 佢直情無回答過, 但只係一句"現行法例已清楚反映政府有關徵款的政策,並無修訂的需要", 真係不知所謂. 我會繼續質問佢點解唔回答我的提問!

佢地回覆如下:

謝謝你八月十八日就上述事宜的電郵。

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 是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在1992年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主要職能是為本地合資格僱員提供培訓及再培訓,協助他們學習新技能或提升技能,以適應經濟環境的轉變。再培訓局提供的課程皆是以就業為本,其中不少都是就業掛的課程,以協助學員投入勞動市場。雖然本港經濟情況近年有所改善,但社會仍然面對經濟轉型以及勞動力錯配的問題,故此需要培訓服務以提升技能或獲取新技能的工作人口已不再局限於中年人士。

為了協助本地工作人口在知識型經濟體系下能夠保持就業能力,再培訓局已由原本只為30歲或以上、具初中或以下教育程度的失業人士及需要轉業的工人提供再培訓服務,擴闊服務範疇至涵蓋年齡介乎15至29歲的青少年,以及具副學位或以下程度的人士,以協助他們適應轉變中的勞動市場,故此再培訓局的角色十分重要。

就課程內容方面,再培訓局一直有提供包括有本地家務助理、陪月、嬰/幼兒照顧、家居長者照顧等的培訓課程。再培訓局更在2002年推出「家務通」計劃,提供免費的本地家務助理就業、轉介及跟進服務,以拓展本地家務助理的市場,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隨著「家務通」品牌深入民心,認受性亦相應提高,在最近兩年登記的僱主之意見調查中,有逾八成僱主表示樂意再次透過「家務通」聘請家務助理。

現時,不論是聘用外來勞工或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都需要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正如我在早前的回覆中提及,政府有關再培訓局的運作開支主要來自徵款的政策原意並沒有任何改變。我亦希望在此重申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已清楚反映政府有關徵款的政策,故並無修訂的需要。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陳慧茵代行)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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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08-8-30 23:52 |顯示全部帖子

就勞福局答非所問的回覆, 本人再send電郵要求佢地再回覆.

內容如下:

對不起, 就本人於18/8之投訴, 貴局並未有完全回答本人的質詢.
貴局翻查清楚本人的質詢才作回應, 要針對問題作答.


就本人投訴的第(5), 為何政府要充公我們多預繳了的外傭稅, 貴局竟然是完全沒有回應的! 而投訴中第(2), 質詢為何外來勞工的僱主和外籍家傭的僱主同樣是僱主, 同樣要繳交外傭稅, 卻得不到同等待遇 (外勞僱主在計算稅款時可以外勞工資申報免稅額), 同樣, 貴局並沒有回應. 這樣似乎是當我們對政府有利時 (繳交外傭稅) 就當我們是僱主; 當我們對政府不利時 (申報免稅額) 就從來無當我們是僱主, 政策有欠公允. 請貴局就這兩點作出正面的回答.

就本人投訴的第(3), 貴局亦未有解釋為何僱員再培訓局的開支不改以全港稅收來負擔, 而要落在一小撮外傭僱主身上. 貴局說有需要擴闊服務範疇涵蓋年齡, 所涉及的受惠人數已是相當多, 因此沒有理由將負擔集中在外勞和外傭僱主這一小撮人身上.
貴局仍堅持這樣並無問題,
那麼, 依你們的推論, 是否教育/醫療等開支是否也不應該由稅收中撥款, 而是應集中在社會上某一撮人身上, 譬如說, 教育開支只由在本港曾接受過專上教育的人負責; 醫療開支只由沒有參與私人醫療保險的人負責…… 這樣你們應為說得通嗎?
貴局作正面回應.


再者, “僱員再培訓局”, 顧名思義, 再培訓已屬於工作人口的人. 原本並不屬於工作人口的人, 並不能稱之為再培訓”, 極其量只能稱之為培訓”. 現今參與再培訓局課程並且將會繼續升學的中學生/並不打算出來工作的人士, 實在並不應該是
貴局的服務對象. 該等學生是由教育局負責教育的, 即使他們完成初中課程, 仍有其他計劃/IVE等教育機構幫助他們學習/升學/就業. 因此, 貴局說要協助他們適應轉變中的勞動市場實不合理, 他們不是工作人口, 不應是
貴局服務的對象, 貴局好應該放手讓此等學生留給其他有關部關負責照顧, 又或, “再培訓局必需改名才合理. 貴局
如斯擴大服務範疇, 市民只能理解為外傭稅徵款已經累積太多, 貴局用無可用, 於是慷我們之慨, 肆意揮霍”.
貴局就此論點再作正面回應.


身為一位問責局長, 怎能對市民的提問/質詢避而不答便了事呢? 你有沒有做好這份工?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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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08-9-12 22:48 |顯示全部帖子
原文章由 ioi 於 08-8-30 23:52 發表
內容如下:

對不起, 就本人於18/8之投訴, 貴局並未有完全回答本人的質詢. 請
貴局翻查清楚本人的質詢才作回應, 要針對問題作答.

就本人投訴的第(5)點, 為何政府要“充公”我們多預繳了的外傭稅, 貴局竟然是完全沒 ...


今日收到佢地的第三次回覆, 今次佢地終於都謙虛少少, 暫時無再俾D九唔搭八, 似是而非的回應就算, 而係話稍後會詳細回覆. 希望佢地真係會正面回應我D問題, 有錯就認, 就算擺到明有錯但話明唔肯改, 都好過死撐或者迴避作答啦.

佢地回覆如下:

謝謝你的電郵. 我們正處理你的查詢,稍後會詳細回覆你.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陳慧茵代行)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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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08-9-29 16:35 |顯示全部帖子

再收到勞福局回覆, 滿意其答覆嗎?

我們已就你提出的問題諮詢相關的政府部門,現謹回覆如下:

在《僱員再培訓條例》(《條例》)下,僱用外地勞工(外勞)/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在入境事務處發出其外勞/外傭的簽證時,便應承擔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法律責任。而《條例》的第15(2)及(3)條,清楚列明如僱主曾就任何外勞/外傭繳付徵款,而該名僱員在入境處發給簽證後沒有抵港,或不論因任何理由在抵港後沒有完成所訂立的僱傭合約,則一切已付徵款,均無須付還或退還予僱主。

此外,根據政府一貫的稅務政策,如某些開支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以及不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均不可從該人士的應評薪俸稅入息中扣除。由於外傭僱主聘請外傭的開支屬上述情況,故該等開支不能從僱主的應評薪俸稅入息中扣除。

正如我之前的回覆中提到,政府的一貫政策是僱用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分擔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勞工的費用,有關徵款會撥入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管理的僱員再培訓基金,用作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在現今的知識型經濟下,人力培訓已不再只限於失業人士,而是需要技能培訓的人士,故此我們早前已放寬僱員再培訓課程的報讀資格,以涵蓋15至29歲青年人及具副學位或以下教育程度的人士,以裝備他們應付知識型經濟的挑戰。

再培訓局早前就其日後的角色及職能進行了策略性檢討,並向公眾發表諮詢文件,提出一系列為本地工作人口增值自強的培訓及再培訓服務的建議。隨著政府放寬再培訓計劃的報讀資格及再培訓局完成其策略性檢討,該局今後將肩負新的策略性角色及職能,為本地工作人口提供更全面及更多元化的培訓及再培訓服務。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陳慧茵代行)


[ 本文章最後由 ioi 於 08-9-29 16: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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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08-10-22 18:37 |顯示全部帖子

勞福局仍然不肯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我話政策唔公平, 叫佢地修例, 但佢完全唔理, 每次回覆都只係彈一大埋條例出黎解釋就算, 不知所謂!

他們的回覆是:

謝謝你的電郵。

正如我在上次的回覆中提到,在《僱員再培訓條例》(《條例》)下,僱用外地勞工(外勞)/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在入境事務處發出其外勞/外傭的簽證時,便應承擔繳付徵款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們為方便外傭僱主而容許他們選擇一筆過或分四期繳付徵款,但提供可分期繳付徵款的替代方法並不改變根據《條例》在發出簽證時僱主便有責任繳付徵款的法律地位。因此,原有合約(即在2008年8月1日前發出簽證的合約)的僱主須根據法例就原有合約繼續繳付徵款。然而,當他們在豁免徵款兩年期內任何時間,與現有外傭續約或聘請新的外傭而獲發簽證時,便可獲豁免新的合約期內的徵款。

政府當年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設立僱員再培訓基金(再培訓基金),由基金支持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的日常運作開支。據政府的一貫政策,是僱用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分擔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勞工的費用。故此,僱用外傭此一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如聘請外勞的僱主一樣須繳付徵款。有關徵款會撥入再培訓局管理的再培訓基金,用作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

縱使我們建議暫時豁免徵收徵款,如我之前強調,政府對再培訓局的運作開支主要來自徵款以及僱用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分擔培訓和再培訓本地勞工的費用的政策將維持不變。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已清楚反映政府有關徵款的政策,並無修訂的需要。

我們早前亦就豁免徵款的附屬法例提交了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予立法會參閱,文件詳細交代了當局就豁免徵款的理據及安排。有關文件已上載到立法會的網頁,以供公眾人士參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subleg/brief/208_brf.pdf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陳慧茵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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