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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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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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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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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eszes 於 10-7-21 17:59 發表 你朋友係講事實, 如實報導, 唔係誹謗罪 (如果如實報導係誹謗罪, 咁真係無人會做新聞部 及 newspaper 啦!!!) 我唔知... 你朋友最後係個 POST 上面, 有沒有講返成個故事, 交代埋間公司最後約佢出來交收, 之後都交收左 ...
原帖由 sumlam 於 10-7-21 17:22 發表 係咪話寄掛號個單呀??? 如果係, 我唔覺得個個post有咩問題, 佢只不過將件事如實講出黎, 誹咩謗喎???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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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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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SChow 於 10-7-21 19:0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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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mlam 於 10-7-21 19:40 發表 網上揾到的, 只要係事實, 如果投訴的字句屬性,原告人亦不會獲得賠償。 亦即係話, 你朋友如果講既野係事實, 條LINK根本就唔駛DELETE!!! 我唔肯定岩唔岩, 不過照字面解, 跟本告唔入, 睇下有冇識法律媽媽教下路啦!! ...
原帖由 MSChow 於 10-7-21 19:06 發表 我朋友起未交收之前個POST已經沉晒落底喇,係交收後個網店無意中搵到呢個POST,要求我朋友DELETE佢條LINK同埋CLOSE埋個POST,如果唔起限期內CLOSE咗佢就告佢誹謗,但我想問下,呢個POST係交收前發出的,所有言論都係交收前講的 ...
原帖由 szeszes 於 10-7-21 20:29 發表 ic~~ 係事實既野... 就唔係誹謗啦!!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 ...
原帖由 sumlam 於 10-7-21 19:18 發表 噢, 我知邊單喇咁~ 唔洗理佢, 佢話寄掛號架麻, 理應你朋友出黎見面交收完, 份掛號都應該寄到你朋友手上架, 如果你朋友收唔到郵寄個份野, 咪証明賣家講大話囉, 你話告番佢行騙添呀!!! XDXD, 不過我都唔知行騙告唔告 ...
原帖由 MSChow 於 10-7-21 23:31 發表 多謝各位嘅回覆同咁多重要資料,咁睇吓我朋友過咗限期後網店會有咩行動後再同大家滙報啦,唔該晒各位!!
原帖由 sumlam 於 10-7-21 23:40 發表 同個賣家講, 如果再煩, 就加番個賣家間鋪條LINKS上個POST到添呀!!! 呵呵 其實真係叫你朋友唔洗驚, 咁多大公司比人唱, 人地都唔去告, 你估D大公司傻既咩, 而係誹謗係有錢人玩意, 真係好難先告得入!! 如果咁易告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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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mk2008 於 10-7-23 00:11 發表 叫佢去bk 自由講埸多d 啦....呢度成日都有member 俾人'告' 架啦.....味又係得果'講'字 根本....如果係講事實...特別係d 商店嘅 售賣手法...又點算誹謗呢??? ps: 我舊公司出律師信俾d租客....間律師事務所都唔收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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